《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有效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供需实际,我市修订了《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依据
《中共湛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2018〕4号)是人才公寓筹集的依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湛府规〔2023〕2号)是人才公寓分配对象的基本依托。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准入退出、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和运营管理等内容。
(一)准入条件。一是属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认定的A类、B类、C类(须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才;或经市委、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程序确定的特殊人才。二是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聘用合同且在我市市区缴交社会保险和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三是人才本人及其直属亲戚未在市区拥有自有住房的,且未达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可申请市区人才公寓。
(二)配租标准。A类、B类人才可安排三房户型(含三房)的人才公寓;C类人才和其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人才可安排两房户型的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按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A类人才租金1元/套.月;B类人才租金100元/套.月;C类人才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
(三)租赁年限。A类、B类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无租赁年限限制。符合条件的C类人才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人才累计租住不超过3年。
(四)申请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进行月度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赤坎住房保障中心、霞山住房保障中心限时开放住房,接受申请人的实地察看。赤坎住房保障中心、霞山住房保障中心组织摇号分配,申请人中签后,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协议,领取住房钥匙,人才公寓租赁期限按租赁协议约定时间执行。人才公寓按照等级高端、特殊急需紧缺优先,获得轮候资格时间先后等原则,分层次分批次逐步分配。
(五)摇号分配管理。申请人参与摇号分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确认手续的;房源实施管理部门通知轮候对象参与不同地址人才公寓分配,轮候对象累计3次不参与分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申请人轮候资格,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申请材料。
(六)租赁管理。承租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间,除支付公寓租金外,还需支付由此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车位租赁、(非)机动车充电等费用。承租人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自办理退租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请。本文稿实施后,租赁协议未到期的,租赁协议继续履行至期满。
(七)申请换房。承租人属于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家庭人口增加的,在不超过本文规定居住户型上限的前提下,承租人可向新房源实施管理部门提出换房申请,换房后的租赁期限按原协议执行。
(八)退出管理。承租人有转让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欠缴房租、空置房屋和承租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房源实施管理部门可终止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人才公寓并依法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承租人被依法强制执行腾退的,承租人自退出人才公寓之日起3年内不可申请市区人才公寓。
(九)年度资格复核。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实行动态核查。市自然资源、人社、民政、税务等部门按职能协助复核人才信息。承租人拒不配合完成年度资格复核的,房源实施管理部门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人才公寓。
(十)公寓续租。A、B类人才在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本文稿第二章申请条件的,可在现租赁协议到期前3个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续租条件和申请资料与首次申请相同。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无需参与摇号,可与房源实施管理部门直接签订租赁协议。
(十一)虚报瞒报处理。承租人以隐瞒或虚报信息获得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的,自住房保障部门发出《腾退通知书》之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人才公寓申请。承租人工作单位未尽审核义务,配合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自房源实施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出《腾退通知书》之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年内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的人才公寓申请。
(十二)整体租赁。人才保障需求较集中(超过30人)的用人单位可向市政府提出人才公寓整租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用人单位签订整租合同,人才管理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办法》何时实施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湛府规〔2022〕9号)同时失效,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办法》。
- 2025-04-14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