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1、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2022年6月,住建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对城市照明绿色低碳发展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各地“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加强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控制过度亮化和光污染”。2023年6月,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广东省照明节能增效行动计划(2023-2025)》,要求各地积极推动城市照明节能增效行动,全面落实推进城市照明领域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推动城市照明向绿色、节能、低碳方向发展,强调要强化对景观照明的规范化管理,严守景观照明项目建设节约用电原则,全面排查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问题,加强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到2025年末实现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和管理水平稳步提升。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上述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办法》以顺利推进我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2、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部署要求的需要。随着湛江城市定位的不断跃升,湛江将以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新定位目标,亟需整体提升与之相匹配的城市环境品质和城市治理水平,亟需通过建立完善城市照明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为加强管理凸显湛江市城市夜景特色、加快建设宜业宜居宜游生态海湾城市提升整体城市形象和活力提供机制保障。
3、制定《办法》是适应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及相关管理机制变化,推动城市照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市于2010年制定印发政府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细则》),实施至今已有13年,部分条款与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要求不相适应,已经滞后于城市夜景照明管理高质量发展需要。同时,市、区有关单位经过了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及职责分工等发生了变化。为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动《办法》起草工作,着力解决《规定细则》存在问题,促进城市景观照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湛江建设,不断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照明节能增效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对城市照明管理全过程的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作了细致周密的安排。共设五章,三十三条,即总则;规划、设计和建设;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工作原则、节能增效、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共十条,包括规划编制程序、有关单位资质要求、设施设置要求、方案审查等。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共九条,包括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职责、运行维护费、启闭控制、政策支持、禁止行为、树木修剪和损坏处理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四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四条,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域、解释单位、施行时间、有效期以及废止相关文件。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职责分工问题。关于城市照明管理涉及多部门,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广旅体、供电等部门,如何明确好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城市照明精细化管理系列问题。随着国家政策和现实需要的变化,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精细化管理水平,需要通过《办法》如何明确城市照明管理过程中各环节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照明向绿色、节能、低碳方向发展,助力打造匹配广东省域副中心定位的城市环境。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根据机构改革后最新情况,《办法》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避免出现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情况的发生。
(二)明确规划编制新要求。落实最新国土空间规划,需确定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层级的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要求。
(三)明确设施设置范围。落实最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对照城市定位目标进一步明确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照明设施的范围。
(四)明确节能增效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明确控制景观照明的设置范围、规模、亮度、能耗密度等指标,推动城市照明向绿色、节能、低碳方向发展,提升节能减排成效。
(五)强调信息安全管理。明确景观照明设施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需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景观照明系统被非法入侵、篡改数据或者非法利用。
(六)明确费用和启闭控制要求。结合最新国家政策和湛江实际,优化调整了《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关于照明设施启闭控制相关要求,强调“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设施管理人负责运行和维护,费用按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各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便于实施。
(七)明确供电鼓励支持政策。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构)筑物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鼓励供电企业在业扩报装、投资延伸等方面设置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快速通电,并在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方面给予指导,减少电费支出。
(八)明确精细化管理其他要求。《办法》规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过程中各环节要求,有利于加强城市照明精细化管理,有利于解决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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