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3 16:55:53 来源: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打印】 【字体:

  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1.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三次会议提出的用铁手腕整治违法建设的精神,扭转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职责不清、权责不统一的局面,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职责,促进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以区为主、部门配合、奖罚分明”的原则,2012年3月8日重新修订《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湛府〔2012〕19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各区及城管执法部门加大了巡查执法力度,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以高压态势及时有效控制市区内新增违法建设,2018年至2023年连续6年提前超量完成省下达的违法建设治理目标。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和市委、市政府2017年9月20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发〔2017〕12号)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市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逐步推进执法重心向镇(街)下沉,城管执法队伍下放镇(街)级,深化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地市-县区-镇街”三级执法,形成重心在基层的“源头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结合我市工作情况,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加大责任追究监督力度,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之日,《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湛府〔2012〕19号)同时废止。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追责情形、追责实施、督查考核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文件制定目的及依据、查处违法建设的定义、文件的适用范围、违法建设的内涵和相关责任单位及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12条。分别对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委会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税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第三章追责情形,共11条。分别对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税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追究责任情形进行明确。

  第四章追责实施,共3条。包括追究建议的提出、追责实施机关、直接实施追责的情形和适用《湛江市违法用地管控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责情形的实施。

  第五章督查考核,共1条。明确对各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督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共4条。包括明确区级相关部门、社区、村“两委”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各县(市)、奋勇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新增违法建设的释义,施行时间以及废止相关文件。

  三、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问题。是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二)明确了职责分工和追责情形的问题。理清各单位(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职责,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特别是明确了镇政府(街道办)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明确了追责实施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追究建议,各级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相应的党委、政府或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应的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明确了督查考核问题。对各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重点是辖区新增违法建设情况。新增违法建设如在规定期限或考核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经核实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计算面积内。新增违法建设,是指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的违法建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