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国办22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22〕33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
(二)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22号文》,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土地、金融、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2021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实施意见》,明确各地级以上市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管理要求,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及操作指引。
(四)根据中央有关会议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2022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实施意见》,明确了房源筹集、项目认定、联合审查、运营管理等内容,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管理,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二、法律政策依据
《国办22号文》、《省实施意见》、《市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保租房定义、适用范围、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住房。
(二)适用范围。我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运营管理、监督管理。
(三)准入条件。申请人应属于新市民或青年人。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市区户籍或获得市区户籍不满3年的各类群体。青年人是指未满35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
1.申请“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在我市市区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达6个月或以上。已婚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婚申请人及其父母应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及其上述家庭成员当前未正在享受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2.申请“社会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在我市就业创业并在我市缴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已婚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未正在享受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四)配租标准。“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为:3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配租2居室及以下户型,2孩以上家庭可配租3居室及以上户型。“社会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标准由其出租单位自行确定。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房屋交付的12个月内视为“无自有产权住房”。
(五)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对申请人身份、户籍、工作、住房等情况的证明。申请材料中,审核部门能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六)审核流程。申请“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社会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项目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出租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
(七)租金标准。“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出租单位制定后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管理规定处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租赁价格,租金收入归出租单位所有。
(八)租赁年限。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3年。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次签约不超过10年。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九)承租人退出管理。承租人有买卖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欠缴房租物业行为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自退出之日起3年以不再予以配租。承租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主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如实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处理。
(十)项目退出管理。出租单位有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已投入运营,向不符合申请条件对象出租住房,违规出售、以租代售,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未落实安全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项目业主单位所享受过的奖补政策,均需全额退回拨款财政。
(十一)安全责任。出租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出租单位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十二)监督责任。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审核,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公平公正。
(十三)关于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 2024-04-24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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