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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时间:2023-01-18 14:44:28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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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公众参与实效不明显、专家论证质量不高、程序适用不清晰等。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6章,共59条,主要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作具体规定。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采取“列举加排除”和目录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决策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允许决策机关通过制定目录清单量化标准,进一步细化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将宏观调控决策、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等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是决策的源头,把决策动议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遏制随意决策、专断决策,减少行政资源浪费。《规定》对列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启动决策程序。未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过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规定》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一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权益的,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要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主要表现为: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负责业务审核、合法性审查、审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论证。三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规定》还规范了评估的程序,细化和明确了风险可控和不可控的情形。四是《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要求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并对集体讨论应当报送的材料、讨论机制、决策公布和归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获得全面、正确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偏差,《规定》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关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后果。建立了干预相关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的人员行为留痕以及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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