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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15 17:16:51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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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政府第十四届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已失效《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湛府〔2014〕12号)自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制定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以来,省政府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力度,先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一系列文件,在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重新制定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明确了湛江市本级5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涵盖湛江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特定地区的管理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

  细化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文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指定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公开发布的电子载体;二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起草单位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又未在限定期限内补充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将送审材料退回;《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重新登记编号。

  (三)优化了规范性文件审核方式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改变了过去仅有合法与不合法2种处理模式,详细规定了通过合法审核、不通过合法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明示法律风险由制定机关研究决定等6种处理方式。《实施办法》第十九第二款强调了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法、予以修改、不予制定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前,应当听取送审机关的意见。


  相关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图读懂《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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