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18 16:08:06 来源:湛江市水务局
【打印】 【字体:

  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水资源供需问题出现新的特征。目前,湛江市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入境水量小,但湛江市用水水平却在广东省处于中等 水平,特别是万元 GDP 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公共管网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覆盖率、管网漏损率等方面,与全省用水效率仍有一定的差距。

  按照 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国家、省、市关于节水工作的要求,包括 2015 年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强化节水减排”、“再生水利用”、“抓好工业节水”、“加强城镇节水”、“加快发展农业节水”,2016 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在贯彻执行《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中提出湛江 2020 年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等国家、省、市关于节水工作的要求等,我市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的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通过经济、技术、行政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 改进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实现节约用水。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确定了节约用水的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分类管理、义务等内容。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供水企业的节水工作职责和保密规定。第三章节约用水分类管理分三节,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别明确了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取水户的节水管理规定。第四章复核、监督检查与保障措施, 明确了产生异议时的复核流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相关用语的解释和说明,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主要内容解读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节约用水工作职责。

  《办法》第六至第九条分别从规划管理、政策制定、农业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四个方面明确了市、县(市、区)的节约用水工作职责。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时,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规划实施效果应满足当地用水效率要求。第七条规定市、县(市、区)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应当增因地制宜普及推广喷灌、微灌和滴灌等先进适用节水灌溉技术,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管理。第九条规定市、县(市、区)在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方面的节约用水职责。

  《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市、县(市、区)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节水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政府某一个部门难以达到节水效果,需要各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该条款根据我市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明确有关主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节水工作职责。其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制定节约用水实施方 案,出台行业用水定额,建立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2、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取水户如何界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家庭用户。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取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取水户是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或地下取水并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3、对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取水户的节约用水管理有何不同?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对不同的取、用水户实行分类管理。规定我市居民用水户按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执行基本水价累进加价制度。取水户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执行水资源费累进加价制度。

  4、哪些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纳入计划

  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要做什么?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重点用水单位开始,先工业企业、后事业单位,循序渐进全面推进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 1 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另外,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或城市节水管理要求和实际需要,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 1 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制度,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并如实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二)根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年度用水总量等指标,合理提交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三)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统筹用水,并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简单而言,即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要根据自身的用水情况,结合节约用水要求, 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经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下达后,实行计划用水。

  5、为什么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哪些用水户要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 通过水平衡测试,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以及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绘制水量平衡图,并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进而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可以充分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水平的目的。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 4 年至少开展 1 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足10 万立方米的,应当每 6 年至少开展 1 次水平衡测试。鼓励其他非居民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参考依据。

  6、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增加应怎样进行用水计划调整申报?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量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非居民用水户调整建议之日起 15 日内核定是否采纳其调整建议,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不采纳调整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核定是否采纳调整建议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的,视为采纳其用水计划调整建议。

  7、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若不提交用水计划

  建议或提交用水计划建议后但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会怎么 样?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若不提交用水计划建 议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正当事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或媒体告知其限期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调减增长系数,重新核定其用水计划,并采取书面向其下达计划用水通知。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提交用水计划建议后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 1~3 倍加收水费。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 1.5~3 倍加收水费。


  相关文件:https://www.zhanjiang.gov.cn/szfwj/content/post_1280949.html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