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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14 17:49:52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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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1.稳定社会保险征缴政策。

  提出:我市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要严格依法执政,按照现有的征管程序执行,严禁出现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的情况。

  解读: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本次全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对我市的社保费征收工作没有影响。我市从2000年1月起,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险种的登记、申报、核定、缴纳等征缴程序、模式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执行,也即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费。

  2.稳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

  提出: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

  解读: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调整为14%,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分类指导,按四类片区设置,片区缴费工资下限为片区各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片区缴费工资下限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执行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我市实行第四片区的缴费基数下限。

  3.稳定失业保险费率。

  提出:制定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延长我市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浮动费率时限,明确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档次标准,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

  解读: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规定,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1%标准,其中,单位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执行至2020年。

  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测算情况,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为0.8%,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一次性领取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不享受浮动费率。

  4.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提出: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和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统一下调缴费费率30%,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其中一、二、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分别由0.5%、1.0%和2.0%下调为0.25%、0.5%和1.0%。2016年5月,根据人社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的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人社〔2016〕238号)文件,将由原来的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划分的三类调整为八类。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3%、0.5%、0.7%、0.9%、1.0%、1.1%、1.2%。2017年12月,经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安监局下发了《湛江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湛人社〔2018〕482号),2018年3月份,已由市社保局和地税局开始实施。从2019年1月起,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和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统一下调缴费费率30%,实施至2020年底。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5.降低残保金征缴标准。

  提出: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解读: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市相关部门将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

  (二)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6.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

  提出:用工量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各地要对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实施重点用工监测,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解读:重点用工企业对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有重要影响。文件明确,用工量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主要工作包括开展人力资源需求摸查、对重点企业分类建档立库、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有利于及时了解重点用工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和变化情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统筹协调相关劳动力资源,及时为企业缓解用工困难。

  7.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专项供需对接。

  提出:全市每年组织1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解读: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目的是帮助重点用工企业缓解用工困难,促进劳动者批量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重点用工企业的用工规模、用工地点、招工条件等因素,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文件提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满足相应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通过实施资金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开展用工招聘服务。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8.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化水平。

  提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省内省外劳动力资源,全市每年组织40场以上市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5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区)在我市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务需求量较大的企业联系,了解企业具体用工需求和劳动力的就业需求,搭建平台促进劳动力就业。

  解读:通过组织市内招聘活动和省际劳务对接活动,为招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面对面的供求匹配平台。支持外市(区)在粤设立劳务工作站,充分发挥劳务工作站“娘家人”的作用和优势,密切加强与务工人员的沟通联系,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促进市以外务工人员在我市稳定就业。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9.延长社保补贴期限鼓励吸纳就业。

  提出: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解读: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原已享受过此项政策的补贴对象,不可申请额外享受一年;仍处于政策享受期限内的补贴对象,补贴期限延长至2年。

  10.支持小微企业带动更多就业。

  提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解读:本条政策通过补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微企业用工成本。小微企业首次申请此项补贴时,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含4年)。

  11.鼓励企业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提出: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解读:脱贫攻坚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而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力军。政策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扶贫对象就业给予补贴,既可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也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通过劳动早日脱贫增收。

  12.支持发展家政服务业。

  提出: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业,按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解读:家政服务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文件明确,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险的50%给予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的组织形式向员工制“转型升级”,提升家政服务效能。

  (五)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

  13.加大劳动力开发支持力度。

  提出:积极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加大政府购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800元的补助。

  解读: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制定劳动力开发计划、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等形式,明确一定时期内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数量目标和补助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具体承接有关工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推荐我市劳动力参与到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劳务输出活动,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期限的,补助标准在4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基础上提高到800元/人。

  14.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提出: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严厉惩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5.培育人力资源骨干企业。

  提出: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集聚,重点打造一批有核心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

  解读:人力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市将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加快发展有市场、有潜力、有特色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细化专业分工,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加大扶持创业补贴力度。

  16.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提出: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来源,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失业保险基金储备后,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10%左右比例资金用于补贴。

  解读:本措施是落实国家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具体措施。我市以2018年末基金累积结余数为基数,在留足2018年度基金支出数的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的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

  17.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解读:个人贷款额度从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从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捆绑性”贷款最高额度从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从原来的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个人借款对象申请门槛降低。原来个人借款对象是自主创业资金不足且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现降低申请门槛,除了上述人员外,以下人员不限制注册登记日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3年,个人和“捆绑性”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准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8.创业资助“提标扩面”。

  提出: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

  解读: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可享受政策的对象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生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

  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我市所辖乡镇(不含街道)创业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为准)或者户籍地位我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户籍地创业的劳动者。

  19.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提出: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

  解读: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均可申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每年4000元的租金补贴(最长3年)、以及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七)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0.加强各类创业载体建设。

  提出:重点建设一个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吸纳和支持高新型、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入场,鼓励创业项目与产业对接,创业与创新结合。鼓励各县(市、区)、驻湛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尤其是建立一批主要面向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其中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基地的,按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落实创业孵化补贴,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

  解读:以省级基地标准建设一个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县(市、区)、驻湛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群体提供低成本、高便利、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创新活动聚集区。支持面向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建设,为到乡村创业人员提供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项目展示对接等服务,改善乡村创业环境。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6﹞50号)》标准给予补助。落实创业孵化补贴,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孵化补贴。

  (八)鼓励和支持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

  21.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

  提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1000人次,带动5000人以上创业就业。

  解读: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采取短期技能培训与学制教育相结合模式,大规模开展粤菜师傅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升湛江市粤菜烹饪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通过创新实施“粤菜师傅+旅游”、“粤菜师傅+岭南饮食文化”等模式,打造“粤菜师傅”文化品牌,提升湛江饮食文化和中国海鲜美食之都品牌影响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推动乡村以精品粤菜、农家菜美食创业致富。

  22.鼓励和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带动就业。

  提出:深入实施“领头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计划,增强创业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等群体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贫困地区产业特点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对接,带动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解读:创业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等对象可通过当地共青团组织或人社部门申报参加湛江市“领头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计划,全市每年培育计划数为300人。该计划将邀请广东海洋大学、湛江海洋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农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近50多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团为培训对象跟踪指导,提供创业励志、国家涉农与扶贫政策解读、金融与信贷政策、农业发展动态与新技术、农产品市场营销及电子商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等课程以及创业孵化服务。

  (九)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23.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提出:每年通过举办大赛选拔项目资助、落地项目选拔资助或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等途径,对我市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具体产生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

  解读:根据《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人社﹝2018﹞7号)文件精神,我市每年都通过举办大赛选拔项目资助、落地项目选拔资助或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等途径,对我市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助,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三、支持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十)积极开发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4.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

  提出: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规划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

  解读:基层是高校毕业生锻炼能力、提升自我的广阔舞台,我市继续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就业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基层就业补贴政策扶持对象是到基层就业(服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其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到基层就业补贴,引导更多人才向我市流动。

  (十一)落实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25.三支一扶“扩量提标”。

  提出: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解读:“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从每年150人增加到每年200人,生活补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

  26.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

  提出: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解读: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

  27.扩大大学生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提出: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解读:此条政策进一步优化了高校学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形式,将培训时间范围放宽,由高校学生结合情况自主选择,让有培训意愿的学生能更早参加培训,进一步提升就业竞争力。

  28.并轨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及补贴标准。

  提出: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能培训与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并轨运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能培训补贴工种目录,放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能鉴定报考条件,补贴标准按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解读:此条政策旨在扩大高校学生参加技能职业培训的工种和补贴范围,将可为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种选择范围扩大,补贴标准提高,由高校学生根据就业或创业意愿在更大范围内自主选择工种参加培训,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和竞争力。 

  29.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提出: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4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5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是专门为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搭建的双向选择平台,通过为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中对接洽谈机会,降低招工找工成本。同时,积极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作用,近距离提供服务。

  (十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

  30.鼓励投身创业创新。

  提出: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解读:此条主要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强调孵化载体要重点做好服务支持,协助其申请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四、积极实施培训

  (十三)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

  31.加强培训规划和引导。

  提出:落实劳动技能培训补贴。各地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1万人次以上。

  解读:我市依据广东省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进行补贴,在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力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培训工种与市场需求脱节、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我们拟结合湛江经济发展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一是明确培训目的和方向为支持经济转型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强调计划管理,要求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当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紧密围绕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在全面开展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调查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年度劳动力技能补贴计划。通过计划管理,提升培训工种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从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三是明确培训目标和任务,即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全市每年争取培训补贴2万人次以上。四是明确补贴范围。劳动者取得技能补贴计划内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相关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均可按规定提出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32.提高紧缺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提出:定期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解读: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供给情况,征求相关企业、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意见,自行拟定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允许各地对获得目录中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补贴标准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省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最高提高30%,激励劳动者适应企业需求,提升技术技能。

  33.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

  提出: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达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均可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解读:文件放宽了现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即原政策要求参保3年以上方可申领补贴,现调整为1年以上即可。

  34.发挥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推动技能培训作用。

  提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根据省的规划部署,推动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

  解读:一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二是支持校企“零距离”融合。当前学校联合企业开展社会培训所得收入的用途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培训工作的开展。文件明确此项规定,旨在明确相关收入可用范围,为学校使用职业培训收入投入教育再生产提供依据,调动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培训的积极性。

  五、开展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十四)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35.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

  提出: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省、市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认补贴金额,具体操作办法按省的规定执行。

  解读:对于不属困难企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湛人社〔2017〕370号)的规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提高至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困难企业上年末参保人数,乘以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进行返还。享受返还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同时享受湛人社〔2017〕370号文所规定的稳岗补贴。

  36.支持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

  提出: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解读:此条政策主要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将困难职工稳在企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为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文件进一步明确“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37.支持失业人员参加短期技能培训。

  提出: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解读:本条政策属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通过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术水平,实现再就业和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的措施。其中,属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失业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可申领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参加培训的困难企业失业职工中,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38.鼓励企业吸纳分流失业人员。

  提出: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解读:此条政策主要是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困难职工就业,对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的,一律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般性岗位补贴。对人力资源机构在吸纳就业过程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也一并给予补贴。

  (十五)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39.就业见习“扩量提标”。

  提出: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解读: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特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的就业扶持措施。文件将就业见习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宽,涵盖16-24岁期间还未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对生活困难的见习者,加大帮扶力度;通过留用补贴,鼓励用人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提高参加见习与正式就业的转换率。

  40.支持新业态就业。

  提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

  解读:当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送餐员等,其中部分人员未与相关平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模式较传统劳动关系有所区别,灵活度较高,一般称为灵活就业。文件明确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社保补贴,鼓励其依托劳动力需求较大的互联网服务平台,自谋职业、自力更生,进一步拓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渠道。

  41.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

  提出: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解读: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对象等就业特别困难的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阶段性安置,对吸纳其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最长3年(就业时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个人社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得到过渡性就业和社会保险保障的机会,落实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托底帮扶。

  42.发挥多层次保障作用。

  提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解读:按照《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2011〕194号)精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当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即同时为其缴纳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省规定的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43.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

  提出: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

  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有利于帮助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和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其在常住地(就业地)的归属感、获得感和就业稳定性。

  六、强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十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44.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提出: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就业数据与省、相关部门实时联网、信息共享、交互验证,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解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提升便民服务水平,让“数据跑”代替“群众跑”,让企业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

  (十七)加大创业指导力度。

  45.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

  提出:不断壮大创业项目库,每年定期向社会征集优秀创业项目入库,为有创业意愿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支撑。不断完善创业导师志愿团管理制度,充实团队,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及专家、学者参加创业志愿服务,提供创业指导和帮助。

  解读:目前我市已向社会各界征集创业项目962例,免费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2015年,我市成立了湛江市创业导师志愿团,积极调动社会资源支持创业创新。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和壮大,导师团成员达115人,成员涵盖社会各行业的精英和专家学者,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在创业创新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七、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46.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提出: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产业就业协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解读: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十九)抓好政策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

  47.推动政策落地生效。

  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宣传资料、讲座、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要加强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培训,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解读:要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全民知晓率,制定具体办事指南,加强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原文链接:https://www.zhanjiang.gov.cn/szfwj/content/post_1280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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