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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9-09-20 18:57: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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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成效和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更加规范,我中心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0〕1号,以下简称《缴存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

  2010年8月15日,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缴存办法》正式发布实施。该办法开始实施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有序,业务平稳较快增长,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稳步上升。但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最多跑一次”,以及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人口城镇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窄、未体现政策的普惠性、服务渠道和方式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突显。因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新修订,下称《条例》);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3、《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

  5、《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5号)。

  三、文件修订程序说明

  本通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已经通过内部法规部门审核。2019年6月27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2019年7月18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按规定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以湛司函【2019】471号文复函同意发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施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1、删除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具体承办”、“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相关内容。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等手续时,只需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不需再到受业务承办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业务承办银行也不再记录职工的缴存明细账。目前,我中心上线的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也已实现了从委托银行归集模式向自主归集模式的转变。

  2、修改扩大“在职职工”的范围。根据《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将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畴。

  3、增加自由职业人员缴存的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普惠性,扩大缴存职工的受益面,新的《缴存办法》里增加了自由职业人员(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内容。

  4、增加从事劳务派遣或代理等业务的人力资源类企业可以设立不同比例的缴存账户。考虑到人力资源企业代理的单位有不同缴存比例的实际,为防止以缴存额倒推缴存基数,造成缴存基数失真,影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新的《缴存办法》里允许同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开设不同缴存比例的账户。

  5、增加监督的内容作第五章。一是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督促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责任;二是明确单位的权利和责任;三是明确缴存职工的权利。

  6、增加实行专管员登记备案制的内容。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由专管员负责,专人专责,业务熟悉。

  7、增加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条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一是未按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完成整改或已被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可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在相关平台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二是要求单位办理缴存业务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附件: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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