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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07-22 16:46:36 来源: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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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经济和社会加快转型发展。

  二、编制背景

  2018年2月,原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报送《关于“三旧”改造督导工作情况的报告》,马兴瑞省长批示:“这项工作要大力推动,每个地市不能再加限制条件,省里还能给什么政策”,许瑞生副省长批示:“拟赞同有关建议,同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拆除违法建设各市专项行动的评估结合起来,评一评,看一看哪个市县在真抓实干”。同年4月,原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批准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根据省领导批示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相关政策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湛江市“三旧”改造有关配套政策,解决我市在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小面积地块改造、“无主三地”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公共设施配套、公益性用地移交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三旧”改造工作力度,我局制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过程

  我局在原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起草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形成代拟稿,于2月3日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领导指示于2月22日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市直单位征求意见,经汇总修改后于3月15日至3月24日在湛江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汇集吸纳各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形成《实施意见》报批稿再次呈送市政府审批。6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实施意见》,并要求我局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意见》报市委常委会审议。6月21日,市委常委会议原则通过《实施意见》。

  现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全市贯彻执行。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十一条:

  第一条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根据省下放的标图建库权限,明确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级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并按要求调整完善标图建库数据报备工作。

  第二条“三旧”改造片区规划、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审批要求,“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编制项目单元规划。

  第三条“三旧”改造方案编制和用地审批。明确我市“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权限和“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条规范“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对成片连片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旧城区改造、改造容积率、土地增值收益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优惠规范。在成片连片改造项目中,可由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或者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申报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

  第五条鼓励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明确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属于棚户区改造的一部分,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免,村民回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为零。

  第六条落实公共配套优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公益性用地供给,明确“工改商”项目,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工业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含红线退缩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并要求“三旧”改造项目,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配建相应教育设施。

  第七条落实产业优先,促进工业提升发展。利用“三旧”改造资源建设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三旧”改造用地进行调整使用,整合多宗土地,统筹开发,制定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举措。

  第八条明确“三旧”改造的供地方式。规范明确供地方式和解决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等有关“三地”供地问题。

  第九条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计收。协议方式出让收取土地出让价款,一般情况按评估差价的40%,旧城镇成片连片改造面积超出 50亩以上部分的按评估差价的30%,旧村庄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改造面积超出50亩以上部分按差价的20%计收,以及规范“三地”和补缴公益性用地的出让价款。

  第十条建立健全“三旧”改造监管机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改造项目涉及的改造方案及用地批文、土地供应结果、实施监管协议、改造实施情况等通过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备案,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要求加强“三旧”改造信息公开、健全“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有关事项。明确文件有效期及相关要求。

相关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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