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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2-08 17:44:01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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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自2016年10月我市出台《湛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湛府办〔2016〕41号)以来,在保障民生底线、减轻困难群众看病负担、防止因病致贫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逐步发现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难以适应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需求。我市重新修订出台《实施细则》,将进一步缓解我市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对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讲话精神和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底线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一是救助对象增加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二是门诊救助范围增加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的救助。

  (二)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取消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与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起付线一致。

  (三)提高医疗救助比例与金额。一是提高门诊救助比例,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6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75%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提高到5万元。二是提高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按照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提高到10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提高到8万元。

  (四)规定二次医疗救助。二次救助以经各类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总费用(含不合规的医疗费用)为基数,二次救助起付线为1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救助,年度累计二次医疗救助限额3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二次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二次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

  (五)明确了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因异地就诊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需要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的,从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到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从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到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三、救助对象与审核审批流程

  (一)救助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

  3.具有本市户籍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

  4.低收入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或持本地居住证并在本市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6.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审核审批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审批。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需按如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1.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2.信息化核对:申请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身份证读卡器采集信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规定标准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3.审核: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医疗救助的金额,通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拨付救助对象;公示期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级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链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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