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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17-03-07 18:02: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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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文件制定的背景

  近两年由于经济下行的影响,特别由于国家住建部要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交基数、缴交比例同时下调,住房公积金筹集没有明显增长,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却逐年增加,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不断增长。目前,我中心的资金已高位运作,个贷率已达91.58%,资金运用率91.96%。为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我们需要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调整,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

  二、  内容提要

  (一)第一条将最高贷款额度下调5万元,并区分在市区及县城购房的贷款额度,市区每户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县城每户35万元(精装房40万元)。由于市区房价总体比县城高出许多,因此这次政策调整,对市区及县城的最高贷款额度进行区分,这样更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合理运用;贷款额度的核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的6倍核定贷款额度。二是根据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长短,分六个缴存年限来核定贷款额度,对每个缴存年限都设定最低的贷款额度。根据缴存余额及年限核定贷款额度,同时对每个缴存年限都设定最低的贷款额度,既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又考虑了政策的互助性。

  (二)第二条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时,暂停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目前我中心个贷率处于高位,从兼顾公平的原则考虑,应优先保障在本市缴存职工的资金使用需求,因此暂停异地贷款业务。

  (三)第三条积极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努力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近年来,我市房价一直处于上升状态,单靠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购房资金的需求,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不能满足需求时,及时申请商业贷款资金进行补充,有效保障了缴存者的购房能力。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通过办理组合贷款业务提高了购(建)住房能力,因此,我们积极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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