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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时间:2018-01-08 16:15:47 来源: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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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 实行用地指标精准化和差别化管理,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向工业用地倾斜,平均每年下达不低于30%的指标用于新增工业用地;“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新增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供地。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市政府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予以奖励,对于投资不低于8亿元(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不低于6亿元)的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符合省奖励条件的,争取省奖励指标,市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

  政策解读: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红线有两方面意思。一是各县、市要划设工业用地控制范围,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二是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各市、县在制订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要认真评估当年工业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供应;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方面给予倾斜,做到对产业用地应保尽保,精准施策。措施包括:平均每年下达不低于30%的指标用于新增工业用地;对“三旧”改造盘活的土地以及省追加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需求;对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可同等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2018年5月印发了《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明确了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类型、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指标申报和预支程序等,各地在引进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并经省市确认于当年完成供地手续的,省将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安排计划指标时对相对市、县(市)予以奖励,市将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县(市)一定的奖励。

  政策内容: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或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解读:明确工业用地优惠地价的条件,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按最低价标准执行外,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政策内容: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根据企业的申请意愿,工业项目可实施弹性出让年期。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汽车制造、云计算、物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土地出让年限最高可达50年。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提出,鼓励市、县实行弹性工业用地政策,除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汽车制造、云计算、物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土地出让年限最高可达50年。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是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二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有利于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使用土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是可以缩短土地使用和政府再次供地周期,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政策内容: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鼓励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者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出让的租让结合方式。对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租赁底价。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政策解读:1.先租后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2+3+N”的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前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年期先租后让,最高不超过50年。土地受让方应在每个阶段期届满前3个月向出让方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出让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工作。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受让方可凭借验收评估合格证明办理下一期土地使用手续。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租让结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内容: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政策解读: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资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股东,委托政府属下的企业或公司经营,土地资产计作国家资本金或界定为国家股股本金。政府属下的企业或公司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主要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场所。

  政策内容: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可按围墙线内面积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

  政策解读:由于规划建筑退线,围墙线与道路红线往往不一致,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意味着可以将围墙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土地面积从出让面积中扣减出来,由于工业用地按出让面积收取地价,客观上起到了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作用。

  二、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按法定程序调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按法定程序调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政策解读: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是指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等行为应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要求。利用地下空间的,除符合上述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设施规划等要求。若与现行城市建设规划不符,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并批准后,符合调整后的规划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

  政策内容: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企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和转让的最小单位为“层”。

  政策解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引进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也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规定办理分割登记和转让。同时,为防止利用分割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转变为工业房地产进行炒作,将“层”设定为分割的最小单元,即不允许按“套、间”进行分割。

  政策内容:鼓励工业用地原地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政策解读: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政策内容:加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力度,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批未供的已建项目,规划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住建、环保、发改、经信、城市和综合执法、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需抓紧配合出具审核意见或完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完善供地手续。对属于省重点项目且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国土资源保障措施〉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2015〕94号)规定条件的,可由县(市、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政策解读:省国土资源厅正在组织开展城市试点,督促指导各试点城市制定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实施方案;对试点城市重点制造业企业手续齐全的土地,依法依规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策内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

  政策解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根据《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允许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政策内容: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市城市规划局确认其容积率超2.0并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政策解读:符合条件情况下申请返还用地计划指标的程序是:1.各地市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需确认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聚集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容积率已超过2.0;2.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3.省自然资源厅在下一年度安排各地市计划指标时予以返还。

  三、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通过“一项目一议”、预留林业占地指标、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等方式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省所奖励用地指标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地。

  政策解读:为助力振兴实体经济和产业强省建设,省于今年5月印发了《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明确了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类型、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指标申报和预支程序等。对引进重大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省将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一次计划指标预支申请,确保重大产业项目及时落地。

        相关链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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