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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01 17:28:51 来源: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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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当纳税人同时拥有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多重身份时,按照税法精神,只能享受一种优惠。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43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后年度办理减免税时,除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新的材料外,不需要再重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本公告规定,享受减征政策期间,扣缴义务人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其他纳税人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五)为确保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本公告对税务机关作出约束规定,要求建立减征税款管理台帐,通过系统走备案文书流程,实时开展后续管理,按期统计减征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实施时间

  自本公告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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