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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施方案的解读

时间:2015-10-15 11:04: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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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5年5月底印发给全市遵照执行。现就我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以及内容进行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和依据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是指政府或单位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的生活津贴制度。

  2009年6月,民政部转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借鉴宁夏的经验做法,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尽快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2011年4月,广东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根据通知精神,欠发达地区可考虑分两步走,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分两步走:第一步,2012年底前确保建立8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享受低保、五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高龄补(津)贴制度,2011年7月1日始到目前,湛江市已全部建立了80周岁以上高龄困难老人补(津)贴制度。第二步: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

  2012年4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2〕36号)提出,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逐步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

  2015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将打通长期以来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瓶颈,是我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而作出的一次全面部署。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人口107万人,其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约1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6.83%,在全省排名第二(广州第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高龄津贴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市高龄老人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2015年我市推动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为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市老龄办与市有关单位进行深入调研,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高度重视,把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列入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十大民生实事。为全面落实好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多次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联合草拟《湛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湛江市法制局审查通过,5月23日获市政府审批通过,5月29日《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全市遵照执行。

  二、出台《方案》的必要性

  第一,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的具体体现,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户籍80周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

  第二,是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重要内容。80周岁以上老人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增加老年人收入的措施之一,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所在,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第三,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正义。老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改革开放的开拓者,为国家、社会作出了贡献,晚年时更需要国家、社会的尊重和关爱,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是对他们所作贡献的肯定,体现了社会福利制度更具人性化、科学化、合理化,也是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体现。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津贴发放对象

  凡具有湛江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以及驻湛部队服务管理以和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高龄离退休干部,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二)津贴发放原则

  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

  一是根据我市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的数量等因素合理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坚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

  二是保障经费负担及内容。有困难的单位如市属破产、关闭、停产等困难企业高龄老人及其他社会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报请财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市、县(区)政府责任,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市级财政对市辖区(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按3:7比例进行补助,即市财政负担30%,市辖区负担70%,县(市)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8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按原规定每月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央企和省属驻湛企业、驻湛部队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所在单位有关资金发放。

  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按条件界定对象,确立标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相片一张以及本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按照个人(代理人)申请、村(居)委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核发资金、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享受高龄生活津贴的老人辞世后,村(居)委会要及时将《终止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书》上报镇(街)社会事务办,镇(街)社会事务办再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在辞世的次月停止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单位发放高龄津贴可参照社会化发放的做法。

  (三)津贴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以上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发放。

  (四)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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