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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湛江市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23 15:15:50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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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粤府〔2013111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通知》修订的基础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结合我市实际,20175月我局下发了制定《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湛江市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等,相关标准明确为:从20171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580/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457/人月以上,对比2016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490/人月,救助比例提高了18 %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0/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06/人月以上,对比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为340/人月,救助比例提高了17%以上。达到省的考核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另根据2017年广东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88元以上。

截至20175月,我局已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征求《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修改意见,并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民政局官网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2017531日,送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根据回馈情况,暂无修改意见。

二、政策修订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从20171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580/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457/人月以上,对比2016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490/人月,补差水平418/人月以上,救助标准提高了90/人月,补差水平提高了39/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0/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06/人月以上,对比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为340/人月,补差水平190/人月以上,救助标准提高了60/人月,补差水平提高了16/人月以上。

(二)确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1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另根据2017年广东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88元以上。根据以上规定,我市确定: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928/人月-1585/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674/人月-792/人月。

(三)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的成员纳入保障范围。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四)足额补发到位。上述标准从201711日起执行,之前月份的要足额补发到位。

 

 

 

                                                                       湛江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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