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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7-09-30 14:57: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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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及监督行政决策,现就制订《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登记渔船1.2万余艘,海上生产的渔民群众超过4万人。我市渔船集约化生产程度不高,渔船“老、旧、残”现象明显,给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难。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船长及相关部门的渔船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迫切需要出台制度。

  二、制订《管理办法》的可行性

  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基层单位和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和遵章守法意识得到大幅的提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等部门在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积极探索并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这些措施和做法有效促进了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随着更多的渔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渔船管理与通信指挥系统的建成,《管理办法》中赋予各方的职责和措施将完全可以实施,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能形成更加广泛的合力。

  三、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

  四、《管理办法》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渔船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实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原则。第五条至第十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其他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为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船长承担的义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为渔船从业人员安全要求及救助义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为附则。

  在《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基础上,《管理办法》吸收了《通知》的部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了部分条款,特别是对乡镇(街道)、村(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的职责和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船长以及从业人员的义务做出详细规定。其中:

  (一)增加了渔船防风保障的内容。在近几年的防风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避风渔船人员上岸后又折返渔船,造成多次被动,深入了解后,这些渔船避风地地处偏远,没有临时安置点,食宿、医疗等方面没有保障,造成渔民上岸后无处避险。为解决这类情况,《管理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完善应急处置配套设施建设,设立为渔船上岸避风人员提供食宿及医疗保障的临时安置点。

  (二)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落实渔船跟帮生产制度。渔船在海上作业,难免会发生意外,渔船跟帮编队生产是增强互救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举措,也满足了当前渔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全面落实渔船跟帮编队生产制度,渔船一旦遇到险情,就可通过船上通信设备紧急呼救,其他跟帮渔船可就近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渔船海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三)增加了涉渔“三无”船舶管理内容。将《通知》对涉渔“三无”船舶监管的内容吸纳到《管理办法》中。

  (四)明确村(居)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制度。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承担着政府和渔民群众的桥梁枢纽的重要作用,是渔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者和实践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的设立,是落实渔船安全管理体系“最后一公里”的具体体现。为给村(居)增加管理手段,今年,我市为82个重点渔村配置了渔船安全生产通信指挥平台,为这一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了条件。

  (五)明确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船长承担的义务和渔船从业人员安全要求。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及船上从业人员作为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应全面履行自身的职责,遵章守法全面规范渔船安全生产各项行为。强调了穿着救生衣的规定。在近几年的渔业海难事故中,我们发现救生衣在渔民群众遇险救生中效果很好,提高了人命救助率,是渔民临水作业最有效的安全措施。相对船上其他设备,救生衣成本投入低、效能高。为此,我们将穿着救生衣这类具体措施列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

 

相关链接:《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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