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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5-10-15 10:50: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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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市政府印发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湛府〔2015〕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现就本《办法》出台的背景,以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将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审批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取消或下放。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针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市国资委对《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湛府〔2002〕17号)进行了修改,从源头上、制度上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多次研究、征集有关部门意见、市法制局审核把关、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的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出台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严格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办法》进一步强调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处置方案,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接受职工监督。

  (二)严格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租赁进场交易。《办法》规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以下的转让、租赁,必须依法进入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1、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房屋等建筑物转让,土地转让、账面净值超过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2、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除外);3、异地改造国有企业的原地财产转让;4、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转让;5、国有资产整体租赁,土地租赁;6、资产账面净值超过200万元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租赁。

  (三)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租赁的审批权限。《办法》适当放宽对国有资产转让、租赁的企业审批权限:1、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2、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报市国资委审批;3、转让资产评估价值、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土地处置是指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规定,土地出让后初次转让,处理方案报批前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土地分割转让,处理方案报批前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出让土地的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超过2000平方米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土地租赁必须依法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五)严格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租赁底价的确定。《办法》规定,市属国有企业转让、租赁国有资产,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挂牌底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宗资产出租,可由企业通过以下相应方式确定出租底价:1、出租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动产,可依据政府指导价作为出租底价;2、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内的,可根据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出租价格作为出租底价。

  (六)严格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办法》规定,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房屋、土地及厂房租赁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年限的报市政府审批,企业不得通过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

  (七)严格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办法》规定,市属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的,一律报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批。

  (八)严格追究国有资产处置违法违纪行为责任。《办法》进一步强调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要求和重要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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