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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20 10:05:13 来源: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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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条文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该条款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下称“《省办法》”)第一条制定,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湛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的平台。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二条制定,对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三条制定,对本办法所称“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行解释。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四条制定,明确湛江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应遵循的原则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四条制定,明确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平台认定中的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二章 示范平台建设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七条制定,明确湛江市级示范平台应具备的服务类别及功能。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湛江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时间2年以上,服务质量优良,财务管理规范,运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二)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三)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年度服务目标。

  (六)积极参与或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八条制定,明确湛江市级示范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具备在湛江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时间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从业人员队伍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示范平台需提供的材料:

  (一)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专职服务人员的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含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须包含服务内容和场次、服务企业数量等数据)、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等。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八)获得各级政府认定的证书和扶持情况。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十条制定,明确申报湛江市级示范平台提供的材料。应提供申报示范平台的申请书、申请表;法人任命书、身份证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审计报;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获得各级政府认定的证书等情况;承诺函。

  第九条  申请示范平台认定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汇总上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评审。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审核。

  (三)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入围名单,在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异议处理。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异议内容调查核实。

  (五)评定。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申请单位,以及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申请单位,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示范平台名单。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十二条制定,明确示范平台认定的程序。申请单位应在申报资料的复印件上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及原件送到所在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应出具不受理的通知书,并告知申报单位可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条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3年,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明确湛江市级示范平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按规定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方式,对示范平台软硬件建设、服务活动支出等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示范平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十五条制定,明确获得湛江市认定的示范平台相关的,在有效期内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二条  发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作用,开展宣传推广,总结服务经验,培育服务品牌,推动中小微企业更多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十六条制定,明确加大对湛江市级示范平台的宣传力度,推动中小微企业更多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定期认定,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说明:明确每年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均下发示范平台认定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认定示范平台的要求和事项。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掌握发展动态,积极为其发展创造条件。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十八条制定,明确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与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沟通,及时掌握示范平台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和汇报示范平台认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优化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平台的沟通联系,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示范平台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十九条制定,明确上报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总结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时间。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有效期3年。3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主要是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供复核申请表(附件2)、近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复核单位有关营业证照等。经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平台予以确认,复核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二十条制定,明确示范平台复核的内容。示范平台复核应提供:复核的申请书和申请表;营业证照、法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工作总结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二)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的。

  (四)连续2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五)3年期满不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说明:该条款参照《省办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明确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条件:信用评价不合格的、弄虚作假的、1年内无服务活动的、2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3年期满不申请复核可撤销湛江市级示范平台称号,被撤销的湛江市级示范平台不得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平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说明:明确示范平台存在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时,应在30日内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九条  我市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市级示范平台管理。

  说明:明确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示范平台纳入市级示范平台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说明: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说明: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限。

  附件:1.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2.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表

  2019年3月20日

  附件:附件1: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等1-6

附件:附件2: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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