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市总工会就《工会法》贯彻实施问题答问

时间:2017-05-18 08:00:22 来源:湛江日报
【打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壮大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工会干部对《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必知必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为在全市大力宣传贯彻《工会法》,市总工会决定在今年4-10月开展《工会法》宣传年活动。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朱华雄就《工会法》贯彻实施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2016年以来,省、市工会都将《工会法》纳入工会系统“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市总工会将在全市全面开展《工会法》宣传年活动。请您谈谈今年开展《工会法》宣传年活动的初衷是什么。

  朱华雄:我们每一个工会组织、每一名工会干部都有义务去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

  《工会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但仍有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群众不了解这部法律,甚至有些单位和职工群众不知道有这部法律,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工会法》的贯彻执行。我们开展《工会法》宣传年活动,一方面是要增强职工群众对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了解,提高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是要推动各级工会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不断提高工会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和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切实履行工会职能。

  记者:工会组织是职工的“娘家”,请您谈谈《工会法》关于工会职责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朱华雄:《工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各级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当前我市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发生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都是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对此,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要负责任地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问题进行交涉,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

  记者:现实中,仍存在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者建立了工会组织但不缴交工会经费等现象,请您谈谈对这些现象的看法。

  朱华雄:确实,我市目前仍存在该组建工会未组建、该缴交工会经费未缴交的情况,这都是违反《工会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工会法》第3、1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因此,所有的职工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用人单位不缴交工会经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工会法》第42、43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工会经费的缴交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用人单位想交多少算多少的,这是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交工会经费或者少交工会经费,都是违法行为。

  记者:基层工会干部为职工群众维权,这可能会导致工会干部遭受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朱华雄: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这些现象不多但确实有发生。我们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这方面,《工会法》有专门的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上级工会组织也会依法维护、保护我们的工会干部。

  记者:我市贯彻执行《工会法》存在哪些不足?下一步如何推进工作?

  朱华雄: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工会认真贯彻执行,在社会上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工会组织建设和服务职工工作都取得了较显著成效,较好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6年底,全市建立工会组织8384个,工会会员有85.1万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了有效推行,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和集体协商建制率均在80%以上,职工帮扶服务和依法维权工作推进有力,湛江市总工会分别获得了“全国送温暖工程先进单位”、“全国工会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等荣誉。

  虽然我市贯彻实施《工会法》取得一定成效,工会工作也取得较好成绩,但贯彻实施《工会法》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导致落实不到位;二是依法组建工会难度大;三是工会经费收缴比例低。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从四大方面推进《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会法》在全社会的影响力。近期我们推行的《工会法》宣传年活动就是其中一个措施;二是坚持不懈地推进应建而未建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尤其是大力推进非公企业、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最终实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的目标;三是加强与地税局、人民银行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大力促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确保工会经费收缴及时、正常、足额,必要时联合法院对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四是主动与市人大以及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对《工会法》的执法力度,促使广大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工会法》。

  林小军 曹龙彬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