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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4-20 15:52: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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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物流中心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一)在湛江市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以保税物流中心为基地,利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商品保税业务,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当年在物流中心进出口的保税跨境商品货值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同类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排名前三的,次年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贴。

(二)在湛江市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以保税物流中心为基地,利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商品保税业务,并在湛江市区开设跨境商品体验店,跨境电商体验店/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在湛江市区,仓库设在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从物流中心直接配送至市区门店。要求市区所租店面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湛江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保税商品的总货值占店面商品年度销售总额50%以上的,按店面年度租金的20%给予政策补贴,且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物流中心鼓励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的物流商和知名品牌代理商进驻。企业在物流中心经营进口红酒、水果、冻肉、母婴用品、调味品等生活易耗品,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对促进临港物流中心、分销中心、加工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要求其当年保税货物进出口总额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同类企业内排名前三的,次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

第六条 物流中心鼓励发展保税业务和简单加工等增值服务。企业在物流中心开展进出口拼箱业务的,按每票货给予50元奖励;开展进口集装箱装拆箱业务、货物先进入中心保税再整批或分批转口出境的业务,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奖励;开展冷冻商品进出口服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改换包装、分拣、加唛头、贴标签、拆分、分装等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的前题下进行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200元奖励;开展大宗散货进出口保税业务的,按散货量每吨给予2元奖励。

第七条 物流中心鼓励开展区港联动业务。进驻企业需要将湛江港各港区进出口货物从码头转运到物流中心园区保税业务的,散货每吨给予5元补贴,集装箱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补贴。

第八条 物流中心鼓励进出口企业与保税物流中心业主签订租仓合同,并在物流中心经营保税仓储物流业务。要求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仓库按每月1平方米给予3元补贴,堆场按每月1平方米给予1.5元补贴。

第九条 物流中心鼓励出口企业进驻开展货物出口业务。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二类以上的企业,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物流中心且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十条 市财政扶持物流中心经营发展,每年给予投入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运营方100万元补贴,用于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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