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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起草说明及注释稿

时间:2017-04-20 10:25: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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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2009年4月经省政府批复同意上报海关总署,2014年10月获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的正式批复(署加函字(2014)第103号)。本项目是粤西地区唯一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是广东省优先推荐项目和湛江“十二五”重点建设项目。项目选址于湛江临港工业园区内,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后方,建设用地面积41.18万m2,总投资61543万元。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已于2016年1月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四部委验收,5月正式封关开展业务。目前,已进驻企业3家,有意向进驻企业10家以上。根据市领导批示,湛江港集团在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过程中已经投入大量资金,为确保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各项业务能够尽快开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我市外贸稳增长,对运营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二、制定《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依据
主要参考《宁波杭州湾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优惠政策》、《保税物流中心调研报告》。
三、《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形成过程
 
市口岸局组织相关部门多次召开研讨、协调会,会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意见,形成《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扶持办法(初稿)》。根据市领导指示,2016年9月25-30日,市口岸局会同市财政局、湛江港集团等一行6人分别到南宁、郑州、日照、宁波等地保税物流中心(以下合称四地保税中心)学习考察,并与当地商务、口岸部门和保税物流中心运营企业代表座谈,了解当地政府扶持政策与保税物流中心经营、管理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再次对《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扶持办法(初稿)》进行多次修改,形成《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扶持办法(试行)》稿。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
(注释稿)
 
第一条 为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入驻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
第三条 湛江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扶持基金,用于促进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发展。
第四条 湛江市财政安排的扶持基金,由享受扶持的单位提供相关审核材料,奖励明细经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确认,报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批复后,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发放。
第五条 扶持基金每年兑现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前结算上一年扶持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湛江市商务局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管理、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发放,并接受湛江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试行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扶持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保税中心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对扶持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条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进驻中心。对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地,入驻中心进行电商业务,持续经营1年以上,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名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0、40、30万元的补贴。
说明:参考《宁波杭州湾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对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地,在湛江市区开设跨境电商体验店,以“前店后仓”的模式运营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在湛江市区域范围内租赁保税商品店面500平米以上,且经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口保税商品总值占店面销售商品年度营业额50%以上的企业 ,政府对店面租金给予20%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说明:参考《宁波杭州湾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大型物流商和知名品牌代理商进驻中心。对进驻湛江保税物流中心并经营日用品、农产品、食品等专项易耗商品,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促进临港物流中心、分销中心、加工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名企业每年分别给予30、20、10万元的补贴。
说明:参考《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鼓励保税和加工增值业务的发展。对在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办理保税业务,开展出口拼箱业务,按每票货给予50元的奖励;开展装拆箱业务、国际中转业务的,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奖励;开展冷链服务的,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的企业,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200元奖励;开展散货服务的,按照散货量每吨2元奖励。
说明:参考《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区港联动业务。对在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各码头公司进行开展区港联动业务的企业,散货每吨补贴5元,集装箱每标箱补贴100元。
说明:参考《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进口企业进驻中心开展保税业务。对进驻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的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月1平米仓库给予3元的补贴,1平米堆场给予1.5元的补贴。
说明:参考《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鼓励出口企业进驻中心开展货物出口业务。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二类以上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且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出口退税部门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办理完结出口退税工作。
说明:针对湛江出口退税时间比广州、深圳等地办理完结时间较长
第十四条 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对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设施维护给予每年补贴100万元。
说明:参考《扶持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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