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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四大行业十问十答

时间:2016-04-18 07:55:22 来源: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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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日前公布,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想知道各大行业有哪些必知的政策要点,广东国税营改增十问十答系列帮你解答!

  建筑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问题一:哪些是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问题三:建筑服务增值率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问题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没有进项抵扣,怎么办呢?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五: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呢?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六: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问题七: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八: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九: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问题十:我公司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呢?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问题一:什么是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问题二:房地产业的征税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不动产租赁活动,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三)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

  问题三:房地产业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什么?

  答: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问题四:取得不动产如何进行抵扣?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问题五: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有哪些征税规定?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以下征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四)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有以下征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七: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如何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有以下征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八:销售住房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销售住房可以享受的免税政策包括:

  (一)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不含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住房)对外销售。

  (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仅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问题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有哪些征税规定?

  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有以下征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十: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问题一:金融服务的征税项目范围和税率是多少?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问题二:贷款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问题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题四: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吗?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同业往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问题六:存款利息是否征增值税,对企业和银行有什么实际操作影响?

  答: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问题七: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问题八:保险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九:哪些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下列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问题十:提供金融服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答:除《实施办法》的一般规定外,金融服务有以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问题一:什么是生活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二: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问题三:生活服务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生活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生活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问题四:购买生活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全都可以抵扣呢?

  答:不是,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五: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生活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六:提供生活服务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呢?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七:提供生活服务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5.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6.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7.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 随军家属就业。

  20.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问题八:提供生活服务还可能涉及到哪些扣减增值税优惠?

  答: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问题九: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十:提供生活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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