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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01-12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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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粤府[1999]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范围包括我市所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并经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教学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我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四)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引进留学人员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为来湛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资格认定、组织协调、引进基金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科技、经贸、外经贸、外事侨务、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专利或者投资形式入股各类企业;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到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凭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国驻其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国外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属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取得的学位证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向市人事局申办《出国留学人员确认证》。已获得《出国留学人员确认证》的人员,凭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局申办《出国留学人员来湛工作证明书》。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到国家机关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需参加全省组织的考试,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到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由市人事局推荐和办理接收手续。留学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八条  鼓励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引进留学人员。引进留学人员的单位,在编制、职称、工资额度受到限制时,可向市编委、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来湛工作的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办理报批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接收单位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学习进修时间,连续计算工龄,超过批准留学期限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5年内回国参加工作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后回国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 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等原则上给予承认。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待遇,除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须按规定发放外,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鼓励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以知识、技术、专利、信息等形式来湛创业、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应就有关问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可按本市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原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办理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并确认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来湛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可向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申请《湛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对于已取得国(境)外户籍,又需在湛江市落户的,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户籍尚在国内,需落户在湛江市的,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确认证》、《留学人员来湛工作证明书》、《留学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通知书》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凡入户本市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协助推荐就业;属教师、医务人员的分别由市教育、卫生部门协助推荐。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根据其原有身份,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来湛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随归、随迁子女的幼儿园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凭《人才居住证》和户口证明向所在区(县、市)的教育部门申请登记,教育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按“一费制”的普通生标准收取书杂费;高中阶段入学,根据学生中考成绩、报考志愿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报读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公办学校和高中教育阶段择校的学生,可以享受政府关于引进人才子女的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湛江市引进留学人员基金,用于扶持、资助我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引进留学人员及来湛创业的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博士生导师每户24万元;博士后、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户12万元,副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每户6万元。安家补贴费分4年支付,第一年、第二年各支付总额的30%,第三、第四年各支付总额的20%,由市引进留学人员基金负担安家补贴费的50%,用人单位负担50%。
    湛江市引进留学人员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由留学人员个人租用或者购买住房。在留学人员个人购房时,聘用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条  对到本市国有企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用通过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二条  带高科技项目来湛创业的留学人员,可按《湛江市引进优秀科技人才来湛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创业资金(包括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创业项目贷款贴息)资助,其中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申请额为10-15万元。市人事局负责申报者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材料审核、论证及创业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在湛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依法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二十五条  来湛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助手,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对留学人员中的学科带头人、高精尖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
    第二十六条  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留学人员在湛创业、工作取得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它权益。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以及因私申请出国的,市公安、外事等部门应简化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经常到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留学人员,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对引荐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以及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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