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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解读

时间:2015-10-16 10:07: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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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目的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通过采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和城市扬尘整治等措施,持续提升了环境空气质量。但是,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依然严峻,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引发空气重污染。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对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我市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环境空气出现重污染的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湛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湛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二、预警种类和措施

  (一)预警的种类。大气重污染预警分为Ⅱ级预警(橙色)和Ⅰ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Ⅱ级预警(橙色):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时。

  Ⅰ级预警(红色):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

  (二)预警发布。

  1.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半及以上的点位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2.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半及以上的点位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三)预警措施。

  Ⅱ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湛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环保公众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相关消息,鼓励公共交通并减少私家车出行,告知外出市民采取佩戴口罩等自我防护措施,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责令重污染工业减排,建筑工地暂停施工,安排应急洒水车上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对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的时间、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四)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情况下,环保部门迅速加强对重点源的监督和执法,在敏感区域的下风向与上风向对照点均采用常规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三十分钟至少进行一次气象报告;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迅速启动健康保护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②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③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④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⑤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愿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①公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大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鼓励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分和低硫含量燃料。

  ③对建筑施工工地、工地出入口车辆、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

  ④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⑤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避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无组织排放废气行为。

  ⑥加强船舶、港口、机场等非常规污染源的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情况下,环保部门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在敏感区域的下风向与上风向对照点均采用常规监测仪器采样,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采样频次,直至应急指挥中心终止本次应急监测。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预报间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迅速启动健康保护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Ⅱ级健康防护措施基础上,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技工学校停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Ⅱ级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各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脱硝机组要保证满负荷运行,并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封存50%以上,并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③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限产减排15%~30%,对国控、省控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派遣督导员进行驻厂监管;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④禁止企业使用燃煤锅炉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分和灰发较高的煤炭运入。

  ⑤防止扬尘措施:

  a.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b.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c.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增加频次。

  d.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有扬尘的煤堆、料堆、灰堆、矿场等要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

  e.加强水泥、饲料等行业粉尘排放重点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f.港口企业应加强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管,增加洒水抑尘次数,必要时应停止有产生扬尘并对市区大气造成较大影响的装卸作业。

  g.全面禁止矿山爆破及粉碎作业。

  ⑥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⑦码头单位应改造供电设施,使其与船舶电气需求相匹配;在应急状态下,有岸电的港区内所有泊船必须使用岸电,严禁船舶使用锅炉、焚烧炉,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船舶在港口区域内改用含硫量不超过0.1%的低硫燃油。

  ⑧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⑨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⑩气象部门根据条件适时开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预警降级与解除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半及以上的点位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不再加重或持续减轻,预警等级降为Ⅱ级。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半及以上的点位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2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不再加重或持续减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按照启动的程序解除预警。

  四、术语与解释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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