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出台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困难群众遭遇急难 可申请临时救助
5月31日,市民政局修订出台《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常住本市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两类临时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为急难型救助对象。
据悉,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三种方式。发放救助金是最主要的临时救助方式。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临时救助标准。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个人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0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年度家庭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可申请小额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实施细则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明确规范。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一般程序: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紧急程序: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发放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小额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助流程审核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林宇云 文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