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湛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与海南相向而行,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深度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与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湛江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突出分类施策。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以湛江市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和主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导向,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提出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动态管理。衔接国家、省级“三线一单”管理机制,配套建立“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共享和应用管理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95.60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2.23%;一般生态空间面积681.12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5.14%。全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595.06平方公里。
——环境质量底线。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省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100%达标。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全省前列,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目标内,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按国家要求在2030年底前实现碳达峰。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生态安全格局稳定,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全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89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面积563.13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4.25%,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主要分布在廉江北部丘陵山地生态屏障,雷州半岛中部林地生态屏障,以及南渡河、雷州青年运河、鉴江干流、鹤地水库、东吴水库、龙门水库、大水桥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市域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吻合;重点管控单元40个,面积5193.66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39.15%,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26个,面积7507.77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56.60%,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全市共划定海域环境管控单元124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76个,面积3595.06平方公里,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管控单元18个,面积765.26平方公里,主要为用于拓展工业与城镇发展空间、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矿产能源资源的海域和现状劣四类海域;一般管控单元30个,面积8953.77平方公里,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海域。
——区域布局管控要求。优先保护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内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筑牢廉江北部丘陵山地和雷州半岛中部林地生态屏障,加快推进以鉴江、鹤地水库-九洲江、南渡河、遂溪河等为骨干的绿色生态水网体系建设,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和中华白海豚、鲎类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严格保护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孵育场,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推进森林、湿地、海洋、农田及城乡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全力推进以临港产业、滨海旅游、特色优势农业、军民融合发展为重点的湛江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动湛江临港大型工业园等重大平台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智能家电、农副食(海、水)产品加工、家具建材、羽绒制鞋等四大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延伸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提升绿色钢铁、绿色石化、高端造纸、绿色能源等战略性支柱产业绿色发展水平,打造高端绿色临港重化基地。加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推进既有园区(集聚地)循环化改造,开展环境质量评估,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优化雷州半岛畜禽养殖布局。
——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推进廉江新能源项目安全高效发展,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海上风电,合理布局光伏发电。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推进湛江港、徐闻港等港口船舶能源清洁化改造,逐步提高岸电使用和港作机械“非油”比例。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新建、扩建“两高”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林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压减赤坎区、霞山区等地下水超采区的采水量,维持采补平衡。严格落实鉴江、九洲江、遂溪河、南渡河、袂花江等流域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加快推进鹤地水库恢复正常蓄水位。
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强化用地指标精细化管理,充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幅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
——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污染物减量替代。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行业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火电及钢铁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可核查、可监管的超低排放标准,石化、化工及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工业炉窑降碳减污综合治理,推动工业炉窑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逐步开展35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燃气锅炉配套有效脱硝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严格实施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分级和清单化管控。加强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制鞋、表面涂装、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推动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治理措施。鼓励东海岛石化产业园等石化园区建设VOCs自动监测和组分分析站点。
地表水Ⅰ、Ⅱ类水域,以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严格执行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东海岛石化产业园、湛江钢铁基地、森工产业园等专业园区或基地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中水回用率,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基本实现全覆盖。
统筹陆海污染治理,加强湛江港、雷州湾、博茂港湾等重点海湾陆源污染控制和环境综合整治。新建、改建、扩建的入海排污口纳入备案管理。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科学划定高位池禁养区,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深化粤桂鹤地水库-九洲江流域,湛茂小东江、袂花江等跨界流域水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共同打击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南渡河、雷州青年运河等供水通道干流沿岸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提高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水平,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湛江临港大型工业园、霞山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等涉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化工企业、涉重金属行业和尾矿库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控。鼓励东海岛石化产业园、湛江钢铁基地、森工产业园等专业园区或基地结合实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快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加强农产品检测,严格控制重金属超标风险。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制度等。规范受污染地块准入管理。
详见附件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做好统筹协调;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将“三线一单”作为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过程中做好应用,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以“三线一单”为基础,深化国家和省的环评改革措施,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线一单”原则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同步调整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组织做好“三线一单”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工作。5年内,因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的,及时调整更新。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
(四)强化数据管理及应用。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省统一建立的“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台,推动“三线一单”与环境质量、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业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切实做好“三线一单”成果数据管理及应用工作。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湛江市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2.湛江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湛江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4.湛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5.湛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湛江市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序号 | 行政分区 |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 一般生态空间 | 生态空间 | |||
面积(km²) | 比例(%) | 面积(km²) | 比例(%) | 面积(km²) | 比例(%) | ||
1 | 赤坎区 | 0.63 | 0.00 | 0.00 | 0.00 | 0.63 | 0.00 |
2 | 霞山区 | 10.16 | 0.08 | 0.00 | 0.00 | 10.16 | 0.08 |
3 | 麻章区 | 10.57 | 0.08 | 10.06 | 0.08 | 20.63 | 0.16 |
4 | 坡头区 | 2.69 | 0.02 | 13.95 | 0.11 | 16.64 | 0.13 |
5 | 雷州市 | 57.63 | 0.43 | 282.60 | 2.13 | 340.23 | 2.57 |
6 | 廉江市 | 184.51 | 1.39 | 142.87 | 1.08 | 327.38 | 2.47 |
7 | 吴川市 | 4.90 | 0.04 | 108.94 | 0.82 | 113.84 | 0.86 |
8 | 遂溪县 | 4.37 | 0.03 | 83.40 | 0.63 | 87.77 | 0.66 |
9 | 徐闻县 | 19.36 | 0.15 | 23.81 | 0.18 | 43.17 | 0.33 |
10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 0.77 | 0.01 | 9.98 | 0.08 | 10.75 | 0.08 |
11 | 奋勇高新区 | 0.00 | 0.00 | 5.52 | 0.04 | 5.52 | 0.04 |
全市合计 | 295.60 | 2.23 | 681.12 | 5.14 | 976.72 | 7.37 |
附件2:
湛江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 行政 分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 (km²) | 比例(%)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 (km²) | 比例(%)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 (km²) | 比例(%) | ||
1 | 赤坎区 | 0 | 0.00 | 0.00 | 1 | 57.25 | 0.43 | 0 | 0.00 | 0.00 |
2 | 霞山区 | 1 | 7.02 | 0.05 | 3 | 96.72 | 0.73 | 0 | 0.00 | 0.00 |
3 | 麻章区 | 3 | 9.66 | 0.07 | 3 | 326.57 | 2.46 | 3 | 140.47 | 1.06 |
4 | 坡头区 | 2 | 9.47 | 0.07 | 3 | 370.43 | 2.79 | 2 | 184.99 | 1.39 |
5 | 雷州市 | 4 | 154.32 | 1.16 | 4 | 1008.80 | 7.61 | 4 | 2406.74 | 18.14 |
6 | 廉江市 | 5 | 180.56 | 1.36 | 5 | 1545.66 | 11.65 | 5 | 1140.31 | 8.60 |
7 | 吴川市 | 2 | 107.36 | 0.81 | 4 | 374.12 | 2.82 | 4 | 388.49 | 2.93 |
8 | 遂溪县 | 3 | 47.23 | 0.36 | 3 | 484.09 | 3.65 | 3 | 1603.67 | 12.09 |
9 | 徐闻县 | 1 | 43.69 | 0.33 | 4 | 296.77 | 2.24 | 4 | 1637.97 | 12.35 |
10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 0 | 0.00 | 0.00 | 7 | 503.86 | 3.80 | 0 | 0.00 | 0.00 |
11 | 奋勇高新区 | 2 | 3.82 | 0.03 | 3 | 129.39 | 0.98 | 1 | 5.13 | 0.04 |
全市合计 | 23 | 563.13 | 4.25 | 40 | 5193.66 | 39.15 | 26 | 7507.77 | 56.60 |
湛江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 行政分区 | 优先保护单元数量(个) | 重点管控单元数量(个) | 一般管控单元数量(个) |
1 | 湛江市 | 76 | 18 | 30 |
湛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陆域)
(一) 赤坎区
序号1-赤坎区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220002 | 赤坎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赤坎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高端印刷、烟草加工、软件信息与服务、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产业;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禁止类】湛江赤坎瑞云湖、湛江赤坎滨湖等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 1-5.【水/禁止类】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 1-6.【土壤/禁止类】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2-2.【水资源/综合类】逐步压减地下水采水量,维持采补平衡。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大气/限制类】燃煤机组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须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3-2.【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包装印刷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3.【水/综合类】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按期完成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目标。 3-4.【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1-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310001 | 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优先保护单元(三岭山片区)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霞山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区域依托森林资源集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禁止类】在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保护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 1-4.【大气/禁止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2-2.【水资源/禁止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内禁止开采地下水。 2-3.【水资源/限制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外围保护地带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采取措施防止镜湖水体水位下降。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2-特呈岛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320003 | 特呈岛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霞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区域依托海洋等特色资源集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禁止类】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1-4.【生态/禁止类】禁止在广东霞山特呈岛国家海洋自然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狩猎、采拾鸟卵;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炸鱼、毒鱼、电鱼;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移动、污损和破坏自然公园设施。 1-5.【生态/限制类】广东霞山特呈岛国家海洋自然公园内可以建设管护、宣教和旅游配套设施,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实施,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点保护区、重要景观及景点分布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2-2.【水资源/综合类】逐步压减地下水采水量,维持采补平衡。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禁止类】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3-2.【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3.【水/综合类】推进生活污水、垃圾有效处理,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3-4.【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5.【大气/综合类】强化达标监管,有序推进大气污染源治理。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3-霞山区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320006 | 霞山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霞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加快培育海洋新兴产业、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集聚发展现代商贸业、现代(临港)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医药等产业绿色转型;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禁止类】在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自然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保护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 1-4.【大气/禁止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新园街道、新兴街道、海滨街道、解放街道、工农街道、东新街道、爱国街道、友谊街道、建设街道),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1-6.【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海头街道),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1-7.【水/禁止类】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 1-8.【土壤/禁止类】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2-2.【水资源/综合类】逐步压减地下水采水量,维持采补平衡。 2-3.【水资源/禁止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内禁止开采地下水。 2-4.【水资源/限制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外围保护地带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采取措施防止镜湖水体水位下降。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大气/限制类】水泥、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2.【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包装印刷、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3.【水/综合类】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按期完成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目标。 3-4.【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4-霞山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320018 | 霞山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霞山区 | 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资源深加工、精细化工、现代物流等产业。 1-2.【产业/禁止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引入电镀、鞣革、漂染、制浆造纸等与园区规划定位不一致的重污染行业项目。 1-3.【产业/限制类】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2.【水资源/限制类】新入园企业不得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2-3.【能源/综合类】加快推进霞山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集中供热设施建设。 2-4.【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完善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排海专管建设。 3-2.【大气/限制类】入园企业应按照污染物排放动态管理要求,开展提标升级改造,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石化、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3-3.【大气/限制类】园区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按规划环评批复分别控制在1137吨/年、825.1吨/年以内(后续根据规划修编环评或者跟踪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3-4.【大气、水/综合类】园区按要求定期开展规划跟踪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加强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管控。 3-5.【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园区内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6.【大气/限制类】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2.【风险/综合类】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应设置必要的环境防护距离或隔离带,降低对周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4-3.【土壤/综合类】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4.【风险/综合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建立企业、园区、区域三级联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
序号1-合流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10003 | 合流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2.【水/禁止类】单元涉及合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2-麻章区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10020 | 麻章区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3-湖光镇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10019 | 湖光镇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地区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禁止类】在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保护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 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5.【大气/禁止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水资源/禁止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内禁止开采地下水。 2-2.【水资源/限制类】广东湖光岩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外围保护地带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采取措施防止镜湖水体水位下降。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2.【水/限制类】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畜禽养殖死灰复燃。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4-广东湛江麻章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20015 | 广东湛江麻章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培育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家具等传统行业企业绿色转型,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产业和项目。 1-2.【产业/禁止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1-3.【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2.【水资源/限制类】新入园企业不得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2-3.【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或减量替代。 3-2.【大气、水/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按规划环评控制在化学需氧量333.4吨/年,氨氮33.3吨/年,二氧化硫112.09吨/年,氮氧化物73.6吨/年以内(后续根据规划修编环评或者跟踪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3-3.【大气、水/综合类】园区按要求定期开展规划跟踪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加强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管控。 3-4.【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医药制造、印刷包装、塑料及橡胶制品等涉VOCs行业企业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5.【大气/限制类】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和周边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2.【风险/综合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建立企业、园区、区域三级联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
序号5-森工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20016 | 森工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林浆纸、印刷包装、林板家具、生物质新材料、现代物流等产业,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产业和项目。 1-2.【产业/禁止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2.【水资源/限制类】新入园企业不得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2-3.【水资源/限制类】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制浆造纸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工业取水许可。 2-4.【水资源/综合类】造纸行业企业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废水回用率,达到取用水先进定额标准,并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园区纳污水体(通明海)水质超标,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或减量替代。 3-2.【大气、水/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按规划环评批复控制在化学需氧量2691.0吨/年,氨氮136.78吨/年,二氧化硫62.3吨/年,氮氧化物441.3吨/年,TVOCs23.43吨/年以内(后续根据规划修编环评或者跟踪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3-3.【大气、水/综合类】园区按要求定期开展规划跟踪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加强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管控。 3-4.【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印刷包装、林板家具、塑料等行业企业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建立完善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3-5.【大气/限制类】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和周边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2.【风险/综合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建立企业、园区、区域三级联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4-3.【土壤/综合类】鼓励造纸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
序号6-麻章区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20038 | 麻章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加快培育高端造纸业、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业,鼓励集聚发展科教服务、商贸、现代(临港)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建材、家具、农副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1-5.【水/禁止类】单元涉及志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1-6.【水/禁止类】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2-2.【水资源/限制类】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确保地下水水位不低于海平面或者咸水区域的地下水水位。 2-3.【水资源/综合类】造纸行业企业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废水回用率,达到取用水先进定额标准,并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包装印刷、塑料等涉VOCs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2.【水/综合类】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湖光镇、麻章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按期完成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目标。 3-3.【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4.【水/综合类】实施农副食品加工、造纸等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4-2.【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3.【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7-太平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30020 | 太平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综合造纸、建材家具、印刷包装和生物质新材料、现代物流等产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2-2.【水资源/综合类】造纸行业企业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废水回用率,达到取用水先进定额标准,并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2-3.【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包装印刷等涉VOCs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监管。 3-2.【水/综合类】加快补齐太平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3-3.【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4.【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8-湖光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30021 | 湖光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中集聚发展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湖光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3-4.【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9-麻章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1130021 | 湖光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麻章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中集聚发展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湖光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3-4.【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410004 | 坡头鉴江干流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坡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鉴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2-坡头区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410005 | 坡头区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坡头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1-2.【其他/综合类】在雷州青年运河四联渠坡头区石井村节制闸至甘村水库段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取消后,相应优先保护单元范围结合周边管控单元类别调整为重点或一般管控单元。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3-坡头区科技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420020 | 坡头区科技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坡头区 | 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食品、医药制造、电气机械器材、计算机及通讯、家用电器、机械制造、新能源材料、汽车配件等产业,优先引进无污染、轻污染行业项目。 1-2.【产业/禁止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引入电镀、鞣革、漂染、制浆造纸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2.【水资源/限制类】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确保地下水水位不低于海平面或者咸水区域的地下水水位。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大气、水/限制类】官渡园区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按规划环评批复控制在化学需氧量46.5吨/年、氨氮5.8吨/年、二氧化硫7.5吨/年、氮氧化物72.5吨/年以内;龙头园区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按规划环评批复控制在化学需氧量24.7吨/年、氨氮3.1吨/年、二氧化硫4.6吨/年、氮氧化物44.7吨/年以内(后续根据规划修编环评或者跟踪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3-2.【大气、水/综合类】园区按要求定期开展规划跟踪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加强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管控。 3-3.【大气/限制类】深化医药制造、工业涂装等涉VOCs行业企业深度治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措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 3-4.【大气/限制类】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3-5.【水/综合类】实施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6.【水/综合类】加快龙头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龙头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的项目不得投产。 3-7.【水/限制类】向官渡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2.【风险/综合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建立企业、园区、区域三级联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4-3.【风险/综合类】园区设置必要的环境防护距离或隔离带,降低对周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
序号4-坡头区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420036 | 坡头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坡头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海东片区加快培育生物医药、科技信息、海工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南三岛片区发挥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滨海生态旅游业、海洋产业等;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1-2.【产业/限制类】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5.【生态/禁止类】湛江坡头南三岛海丰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湿地公园内禁止采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1-6.【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7.【水/禁止类】单元涉及坡头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2-2.【水资源/限制类】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确保地下水水位不低于海平面或者咸水区域的地下水水位。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大气/综合类】加强对橡胶和塑料制品等涉VOCs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2.【水/综合类】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按期完成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目标。 3-3.【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4.【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5.【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6.【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海洋/其他类】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3.【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5-龙头-官渡镇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420037 | 龙头-官渡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坡头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培育生物医药、新能源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农海(产品)加工、智能家电等产业绿色转型;引导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 1-2.【产业/限制类】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水/禁止类】单元涉及甘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限制类】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确保地下水水位不低于海平面或者咸水区域的地下水水位。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大气/综合类】强化达标监管,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3-2.【水/综合类】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按期完成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目标。 3-3.【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4.【水/综合类】实施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5.【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海洋/其他类】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3.【水/综合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
序号6-乾塘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430018 | 乾塘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坡头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重点发展滨海旅游业、生态农业和农海产品加工等产业。 1-2.【产业/限制类】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6.【水/禁止类】单元涉及乾塘镇乾塘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限制类】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确保地下水水位不低于海平面或者咸水区域的地下水水位。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乾塘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推进农海产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4.【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5.【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海洋/其他类】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80430019 | 官渡-龙头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坡头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海洋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科教服务等产业,逐步引导现有家电、建材、农海产(食)品等行业企业入园集聚发展。 1-2.【产业/限制类】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生态/禁止类】湛江坡头笔架岭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1-5.【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6.【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限制类】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确保地下水水位不低于海平面或者咸水区域的地下水水位。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官渡镇、龙头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推进农海产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4.【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5.【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海洋/其他类】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10013 | 东吴-龙门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2.【水/禁止类】单元涉及东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2-雷州市雷州青年东运河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10012 | 雷州市雷州青年东运河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3-雷州市雷州青年运河及其沿岸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10011 | 雷州市雷州青年西运河及其沿岸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生态保护红线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地区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曲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恢复和重建退化植被。 3-2.【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3.【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4.【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4-雷州南渡河及其沿岸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10010 | 雷州南渡河及其沿岸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生态保护红线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地区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水/禁止类】单元涉及南渡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2.【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3.【水/综合类】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恢复和重建退化植被。 3-4.【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南渡河沿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5-纪家-唐家-杨家-企水镇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20029 | 纪家-唐家-杨家-企水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海洋渔业、特色农海水产品精深加工业、食品加工、木材加工业,以及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水/禁止类】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水产养殖及高位池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1-5.【水/禁止类】单元涉及曲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因地制宜有序发展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合理布局光伏发电。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综合类】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恢复和重建退化植被。 3-3.【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4.【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5.【水/限制类】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3-6.【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7.【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8.【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水/综合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
序号6-雷高-南兴-龙门-英利-调风镇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20005 | 雷高-南兴-龙门-英利-调风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现代物流业,推动农副(海、水)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木材加工业绿色转型。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水/禁止类】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因地制宜有序发展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合理布局光伏发电。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4.【水/限制类】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3-5.【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6.【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4-2.【水/综合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
序号7-新城-白沙-客路-沈塘-附城-雷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20028 | 新城-白沙-客路-沈塘-附城-雷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重点发展钢铁、石化、造纸下游产业,推进家具家电、农副(海、水)产品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等行业绿色转型,推动现代仓储物流业集聚发展。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生态/禁止类】湛江雷州白水沟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湿地公园内禁止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雷城街道、新城街道、西湖街道等),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 1-6.【水/禁止类】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按期完成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目标。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4.【水/限制类】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3-5.【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6.【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7.【大气/综合类】加强对钢结构制造、家具制造等涉VOCs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水/综合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20030 | 湛江大型产业园区雷州片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汽车产业(含智能汽车)、高端装备、智能家电、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能源、现代农业与食品、安全应急与环保、油气生产和加工、化工材料等产业,建设海南自贸港外溢产业承接基地、重要能源供应基地等现代园区重要发展载体,配套发展现代(港口)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 1-2.【产业/禁止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产业/鼓励引导类】园区内紧邻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的工业地块,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工业项目,防止侵占生态空间。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2.【能源/综合类】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排海专管建设。 3-2.【大气/限制类】化工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3.【其他/综合类】依法依规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3-4.【大气、水/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规划环评(规划修编环评/跟踪评价)控制要求以内。 3-5.【大气、水/综合类】园区按要求定期开展规划跟踪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加强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管控。 3-6.【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工业涂装等涉VOCs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7.【大气/限制类】煤电、石化、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3-8.【大气/限制类】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2.【土壤/限制类】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3.【风险/综合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建立企业、园区、区域三级联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4-4.【海洋/其他类】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序号9-龙门-英利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30001 | 龙门-英利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积极推动农副(海、水)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木材加工业绿色转型。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生态/禁止类】湛江雷州鹰峰岭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湛江雷州足荣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农副(海、水)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5.【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10-企水-北和-乌石-覃斗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30003 | 企水-北和-乌石-覃斗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积极推动农副(海、水)产品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加工业绿色转型。 1-2.【产业/限制类】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规模化开发海上风电,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陆上风电,合理布局光伏发电。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农副(海、水)产品加工、食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5.【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6.【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海洋/其他类】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序号11-雷高-东里-调风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30002 | 雷高-东里-调风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积极推动农副(海、水)产品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加工业绿色转型。 1-2.【产业/限制类】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5.【生态/禁止类】广东九龙山红树林国家湿地自然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1-6.【水/禁止类】单元涉及迈生水库、红心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规模化开发海上风电,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陆上风电,合理布局光伏发电。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农副(海、水)产品加工、食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5.【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6.【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3.【海洋/其他类】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序号12-雷州北部-中部一控制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230009 | 雷州北部-中部一控制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雷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积极推动农副(海、水)产品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加工业绿色转型。 1-2.【产业/限制类】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农副(海、水)产品加工、食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5.【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6.【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海洋/其他类】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10009 | 廉江市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2-鹤地-武陵-江头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10008 | 鹤地-武陵-江头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地区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生态/禁止类】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1-5.【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2.【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3.【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3-长青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10022 | 长青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地区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长青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2-1.【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2-2.【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2-3.【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4-长山-塘蓬镇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10002 | 长山-塘蓬镇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地区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生态/禁止类】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1-6.【生态/禁止类】湛江廉江根竹嶂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2.【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3.【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5-横山镇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10023 | 横山镇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 1-2.【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6-城北-城南-罗洲-石岭-吉水镇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20024 | 城北-城南-罗洲-石岭-吉水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城北、城南和罗洲街道片区重点优化城市功能,发展现代服务业,逐步引导现有家电产业向廉江经济开发区或廉江产业集聚地转移;石岭镇片区依托廉江产业转移集聚地沙塘片区,积极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重点发展家用电器等轻工业;吉水镇片区重点发展农贸与生态旅游业,引导家电产业入园发展。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生态/禁止类】湛江廉江塘山岭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1-5.【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青建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1-6.【水/禁止类】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1-7.【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城南街道、罗洲街道),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 1-8.【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2-2.【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林业和服务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按期完成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目标。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4.【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5.【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包装印刷、家具家电制造、塑料等涉VOCs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7-青平-车板-高桥镇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20026 | 青平-车板-高桥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以粤桂北部湾经济合作区为载体,布局装备制造、现代物流、新能源、海洋渔业等产业,推进传统建材、木材加工、家具、农副食品加工等产业绿色转型,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水/禁止类】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水产养殖及高位池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1-5.【水/禁止类】单元涉及卖皂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3.【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林业和服务业;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4.【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5.【水/综合类】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3-6.【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7.【大气/限制类】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8-广东廉江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20007 | 广东廉江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家用电器、家具、医药、金属制品、现代物流业,优先引进无污染或低污染的一类工业项目,禁止引进电镀、漂染、鞣革、造纸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三类工业项目;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水泥、陶瓷等污染企业。 1-2.【产业/禁止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2.【水资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得高于8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80%。 2-3.【能源/限制类】园区实施集中供热后,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2.【大气、水/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按规划环评批复控制在化学需氧量282吨/年、二氧化硫44.2吨/年以内(后续根据规划修编环评或者跟踪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3-3.【大气、水/综合类】园区按要求定期开展规划跟踪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加强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管控。 3-4.【大气/限制类】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3-5.【大气/综合类】深化医药、家具等涉VOCs行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措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4-2.【风险/综合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建立企业、园区、区域三级联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4-3.【风险/综合类】园区设置必要的环境防护距离或隔离带,降低对周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
序号9-良垌镇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20027 | 良垌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商贸服务业、仓储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推进家电、建材、食品加工等产业绿色转型,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 1-2.【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3.【水/禁止类】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能源/综合类】推进建材、家电等行业企业清洁生产、能效提升、循环利用等技术升级,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3.【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林业和服务业;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4.【水/综合类】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3-5.【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6.【大气/限制类】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4-2.【水/综合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
序号10-廉江市中部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20025 | 廉江市中部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北部石角、长山、塘蓬、和寮、河唇镇片区及中部石颈、雅塘镇片区,布局建材、家电、家具、木制品加工、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市域中心石城镇、新民镇、吉水镇片区重点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石岭镇片区推动传统建材、家电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化产业链;横山镇片区依托金山工业区承接钢铁配套产业,重点引进高端装备制造、金属制品、家具、饲料加工、造纸等产业;安铺镇片区重点发展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产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生态/禁止类】湛江廉江根竹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1-5.【生态/禁止类】湛江廉江根竹嶂、老虎塘等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1-6.【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安铺镇),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能源/综合类】推进建材、家电、家具、金属制品等行业企业清洁生产、能效提升、循环利用等技术升级,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3.【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林业和服务业;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2-4.【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4.【水/综合类】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3-5.【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6.【大气/综合类】加强对涉VOCs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7.【大气/限制类】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3-8.【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11-横山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30005 | 横山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家电、家具、建材、木制品加工、农副食品加工、纸制品等产业。 1-2.【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3-5.【大气/综合类】积极推进建材、家具家电等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3-6.【大气/综合类】强化木制品加工等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监管。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12-石岭-雅塘-塘蓬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30007 | 石岭-雅塘-塘蓬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发展工业贸易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传统建材行业绿色转型。 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限制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3-5.【大气/限制类】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3-6.【大气/综合类】强化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监管。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13-青平-营仔-长山-石颈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30008 | 青平-营仔-长山-石颈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发展农业贸易等现代服务业,推动传统建材、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绿色转型。 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限制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建材、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5.【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3-6.【大气/限制类】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3-7.【大气/综合类】强化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监管。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14-石城-良垌-新民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30004 | 石城-良垌-新民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鼓励发展仓储物流、商贸等现代服务业,推动传统建材、金属制品、家电家具、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绿色转型。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5.【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3-6.【大气/综合类】强化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监管。 3-7.【大气/限制类】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15-石角-和寮-河唇-吉水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130006 | 石角-和寮-河唇-吉水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廉江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发展工业贸易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传统建材、金属制品等行业绿色转型。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生态/禁止类】湛江廉江河唇山祖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1-5.【生态/禁止类】湛江廉江塘山岭、老虎塘等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应当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1-6.【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限制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限制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2-3.【土地资源/禁止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禁止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3-4.【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农副食品加工、建材等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 3-5.【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3-6.【大气/综合类】强化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监管 3-7.【大气/限制类】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1-吴川市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10017 | 吴川市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2-吴川鉴江干流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10018 | 吴川鉴江干流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水/禁止类】单元涉及鉴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1-2.【其他/综合类】在鉴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振文(黄屋湾)水厂及白庙水厂取水口相应保护区范围取消后,相应优先保护单元范围调整为一般管控单元。 | |||||
能源资源利用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序号3-广东吴川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20013 | 广东吴川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提升综合服务功能。 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2.【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园区纳污水体(大山江分洪河)水质超标,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或减量替代。 3-2.【大气、水/限制类】园区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按环评批复控制在化学需氧量510.2吨/年,氨氮 102.23吨/年,二氧化硫5.8吨/年;烟粉尘3.24吨/年以内(后续根据规划修编环评或者跟踪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3-3.【大气、水/综合类】园区按要求定期开展规划跟踪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加强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管控。 3-4.【水/综合类】扩大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加快完善配套管网。 3-5.【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塑料及橡胶制品等涉VOCs行业企业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措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 3-6.【大气/限制类】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4-2.【风险/综合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建立企业、园区、区域三级联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
序号4-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20017 | 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重点管控单元(园区型)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制鞋、玩具、服装、电子、水产品加工、金属制品、资源回收利用等产业,优先引进无污染、轻污染行业项目;禁止引入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电镀、蹂革、漂染、制浆造纸、化工及稀土冶炼、分离、提取等项目。 1-2.【产业/禁止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1-3.【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限制类】入园企业应贯彻清洁生产要求,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其中“两高”行业项目须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通过整治提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2-2.【能源/限制类】园区实施集中供热后,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或减量替代。 3-2.【大气、水/限制类】园区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按规划环评批复控制在化学需氧量97.17吨/年,氨氮11.15吨/年,二氧化硫58.23吨/年;氮氧化物73.6吨/年,VOCs7.74吨/年、烟尘15.02吨/年、粉尘23.8吨/年以内(后续根据规划修编环评或者跟踪评价进行动态调整)。 3-3.【大气、水/综合类】园区按要求定期开展规划跟踪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加强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管控。 3-4.【大气/综合类】加强对制鞋等涉VOCs行业企业排查治理;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措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 3-5.【大气/限制类】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3-6.【大气/限制类】建材等“两高”行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2.【风险/综合类】强化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建立企业、园区、区域三级联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4-3.【风险/综合类】园区设置必要的环境防护距离或隔离带,降低对周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
序号5-吴川东部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20035 | 吴川东部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以吴川产业集聚地为载体,重点发展农副食(海、水产)品加工、羽绒家纺及鞋业等产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1-6.【水/禁止类】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水产养殖及高位池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1-7.【水/禁止类】单元涉及袂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 2-2.【能源/综合类】推进羽绒、鞋业、农副食(海、水产)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清洁生产、能效提升、循环利用等技术升级。 2-3.【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林业和服务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大气/综合类】加强对鞋业等行业企业,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排查和清单化管控,推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3-2.【水/综合类】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按期完成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的增加值目标。 3-3.【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4.【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5.【水/综合类】单元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6.【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20040 | 黄坡-吴阳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5.【水/禁止类】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水产养殖及高位池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 2-2.【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2-3.【水资源/综合类】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林业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4.【水/综合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3-5.【水/限制类】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3-6.【水/综合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3-7.【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7-吴阳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30017 | 吴阳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推动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绿色转型。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2-2.【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3-4.【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 3-5.【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8-塘缀-黄坡-樟铺-振文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30024 | 塘缀-黄坡-樟铺-振文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现代物流业,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推动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绿色转型。 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3.【水/禁止类】单元涉及板桥河、塘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2-2.【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积极推进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 3-4.【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3-5.【大气/综合类】强化废气资源综合利用、橡胶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监管。 3-6.【土壤/综合类】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4-2.【土壤/综合类】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序号9-长岐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30025 | 长岐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 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2-2.【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齐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序号10-兰石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县(市) | ||||
ZH44088330026 | 兰石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吴川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挥资源优势集约发展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副食品加工业绿色转型。 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3.【水/禁止类】单元涉及袂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2-2.【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加快补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水/限制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风险/综合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