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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决定调整部分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9-12-29 10:25: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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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 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目录》所列下放委托事项,原实施单位要抓好调整后的监管职责落实,迅速制订调整后事项的后续监管方案或办法;各县(市、区)要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 年12月29日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下放事项(9项)

  序号

  原实施单位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赋权对象

  备注

  1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行政
许可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平方米)的小游园和街头绿地〕

  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第三点第四项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行政
许可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平方米)的小游园和街头绿地〕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

  市民政局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


  4

  市民政局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登记)

  各县(市、区)民政局


  5

  市民政局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销登记)

  各县(市、区)民政局


  6

  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
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7

  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
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8

  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
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9

  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
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委托事项(7项)

  序号

  原实施单位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赋权对象

  备注

  1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
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四条;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
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
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
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四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

  市自然资源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验线〔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
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湛江市城市中心城区外的乡、村规划范围内集体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
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调整事项(1项)


  序号

  原实施单位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单位

  备注

  1

  各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公共
服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工程造价3亿元及以上市级立项”、“跨区”、“市政府投资并由市代建局代建”的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八条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解读链接:https://www.zhanjiang.gov.cn/zcjd/content/post_128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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