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 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目录》所列下放委托事项,原实施单位要抓好调整后的监管职责落实,迅速制订调整后事项的后续监管方案或办法;各县(市、区)要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 年12月29日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下放事项(9项)
序号 | 原实施单位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赋权对象 | 备注 |
1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行政 许可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平方米)的小游园和街头绿地〕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第三点第四项。 |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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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行政 许可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平方米)的小游园和街头绿地〕 |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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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民政局 | 行政 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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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民政局 | 行政 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登记)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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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民政局 | 行政 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销登记)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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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 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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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 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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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 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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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 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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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7项)
序号 | 原实施单位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赋权对象 | 备注 |
1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 1.《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四条;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十八条。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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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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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 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七条。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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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 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四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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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自然资源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验线〔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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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 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湛江市城市中心城区外的乡、村规划范围内集体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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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 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的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湛江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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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项(1项)
序号 | 原实施单位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单位 | 备注 |
1 | 各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 公共 服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工程造价3亿元及以上市级立项”、“跨区”、“市政府投资并由市代建局代建”的项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八条 。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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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https://www.zhanjiang.gov.cn/zcjd/content/post_12812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