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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12-02 17:50:00 来源: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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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湛江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

  湛江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工作,促进帮扶地区、帮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落实帮扶措施的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到2012年如期高质量完成对口帮扶任务和目标,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粤办发〔2010〕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的下列党政机关、单位、被帮扶贫困村领导成员及有关人员:

  (一)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被帮扶贫困村的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市、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四)市扶贫开发“双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的协调组负责人。

  (五)各级扶贫开发“双到”资金审批、划拨、管理、使用的有关负责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党政机关、单位、被帮扶贫困村的领导成员及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双到”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扶贫开发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责任人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罚当其责、公开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承担帮扶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制订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帮扶工作;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要求,积极筹集帮扶资金,并按省、市制定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和考评办法组织考评,确保如期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二)各帮扶单位要结合被帮扶地和被帮扶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的驻村扶户责任人,并自主克服各种困难,自筹工作经费,按要求完成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三)承担帮扶任务的驻村工作组(队)或扶户干部是帮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到户、到具体项目,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被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被帮扶的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是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本地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实施;主动配合帮扶单位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定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被帮扶的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的要求,制定所有到村到户帮扶资金的管理制度并专账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照帮扶资金的用途使用,确保帮扶资金发挥效益。

  (三)被帮扶的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对缺乏应有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做好帮扶工作,或者由于人为原因致使贫困户大面积返贫,造成恶劣影响的贫困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整或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实行问责: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次考评有5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二次考评有4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三次考评有2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在年中或年终检查考核中,未完成责任目标,经组织考核认定考评结果在60分以下,受到通报批评,被要求整改,但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没有按上级要求实行挂村办点的。

  (三)没有建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本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及与本级年度财政收入递增幅度相适应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递增机制,影响了本地“双到”工作开展的。

  (四)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本地区在落实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中出现其他问题,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要求将本地贫困农户危房列入改造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未将本地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三)帮扶单位没有履行扶贫工作责任,影响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措施落实造成工作被动的;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驻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

  (四)因核实贫困户方法简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不认真审核贫困户档案,导致贫困户信息严重失实,引起群众上访或影响恶劣的。

  (五)帮扶单位没有按上级要求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帮扶点指导工作的;没有对定点帮扶的贫困户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的;没有对帮扶村派出常驻村工作组或派驻村干部长期不住村的;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没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没有积极安排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或者虽已安排但落实不到位的。

  (六)在扶贫开发资金审批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投向失误、影响恶劣的。

  (七)在扶贫开发资金划拨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拖延、截留,造成资金不及时到位;在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过程中,挪用、贪污资金;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造成帮扶资金不能按时投入使用;帮扶资金没有被帮扶贫困村负责人、贫困户主签名确认,妨碍工作开展、影响恶劣的。

  (八)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有关情况反馈不及时,或因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应制止、纠正的问题没有得到制止、纠正,妨碍“双到”工作开展,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因班子不团结,干扰、阻碍“双到”工作,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帮扶贫困户核实不准确,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方式予以处理。

  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串供或者提供假证据,涂改、伪造或者毁坏证据、捏造事实的。

  (二)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过失拒不纠正以及阻碍、干扰责任追究工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有本实施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取消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扶贫开发工作责任人实行问责,由党委(党组)、政府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及管理权限负责问责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根据党委(党组)、政府决定草拟《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决定书》(样式附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或按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中央、省驻湛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双到”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扶贫开发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湛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湛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湛江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决定书》文本式样

  附件:

  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决定书

  〔  〕  决字第   号

  

  关于对xxx同志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被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三部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主题词:党政问责  扶贫开发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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