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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0-11-17 17:26: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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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府办函〔201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三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在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含湛江开发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三项水利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逐宗明确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方面落实到人。

  二、要明确工作任务,制订工作计划,狠抓工作落实。按照省的要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在2011年3月底基本完成,解决73万人农村饮水不安全任务必须在2011年12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必须按照省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以倒排工期方式科学制订完成的时间节点,并在2010年11月15日前将具体倒计时逐月完成的工作计划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市纪委监察局、市水利局、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地要根据省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按省的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其中在资金管理方面,中央、省、市下拨的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置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政府要创新机制,积极筹集,确保“三项水利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对建设单位上报申请的工程进度款,手续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四、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政府成立“三项水利工程”督查组,由市监察局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对各县(市、区)“三项水利工程”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按制订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五、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不按要求完成“三项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将严格按照市与各县(市、区)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由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其中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给予行政处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不能参与当年年度评优评先。

  (二)对不按时完成“三项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不能参与省级水利竞争性资金的安排,不再审批、审查该县(市、区)新的水利基建项目(防汛应急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市级计划投资补助资金,直至该县(市、区)完成辖区全部“三项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并办理竣工验收为止。

  (三)每月在新闻媒体公布的“三项水利工程”建设进度末位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存在原因;连续两个月为末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  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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