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有关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以下简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和《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 办理重点建议是市政府及政府系统相关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要深化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第四条 市府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就重点建议选题事项加强沟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代表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百姓、针对性、可行性强,通过当年办理可以取得实际效果的代表建议,推荐给市人大常委会作为重点建议选项。
第五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根据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主要事项,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办理。
第六条 接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任务后,市府办公室应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准确确定重点建议的主办、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制订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计划,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等,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报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主办单位承担重点建议办理过程的主要基础性工作,负责提出办理方案、办理意见等文件初稿,并牵头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会办单位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主办、会办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开展办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市政府分管领导适时参加。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会办单位认真剖析重点建议反映的问题,积极吸纳有关建议,实事求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起草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主办、会办单位意见基本一致时,由主办单位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主办、会办单位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主办单位应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共商解决措施,研究修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各单位意见反馈后,由主办单位结合实际,提出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如办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协调难度大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开会协调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主办、会办单位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及时向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办理意见认真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形成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市人大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重点建议,其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办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当全面报告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府办公室应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主办单位每年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重点建议办理意见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