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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6-28 16:52: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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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按本办法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奖励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有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供给渠道支付;工资供给渠道无法解决的,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核实后由本级财政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单位审核把关,报经市人口计生局确认。申请人先填写《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市申请表》),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上《市申请表》所要求上报的材料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其奖励资格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好《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报批表》(以下简称《市报批表》)连同已审核的《市申请表》报市财政局。

(二)由县(市、区)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由单位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所在单位确认。具体确认程序按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由户籍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1.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省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省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3.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省申请表》和《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4.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省登记表》和《省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省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六条 奖励金发放方式。

(一)财政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单位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单位按月发放到人。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八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全市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按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符合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属历年奖励对象,其奖励金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历年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不予发放奖励补助金。

(二)确认资格后,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补助金期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三)退休时未领取奖励补助金的,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冒领奖励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领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内容按《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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