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关于印发湛江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
2016年8月9日
湛江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提升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根据解放军原总部相关文件规定,随军未就业家属主要包括: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随军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采取公务员岗位计划安置、事业单位计划安置、国有企业指导性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自主创业安置、部队内部安置和经济补贴安置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岗位计划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实行优先安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计划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内,拿出一定的岗位数量,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七条国有企业指导性安置。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拿出一定的岗位数量,实行指导性安置。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临时性公益性岗位。
第九条自主创业安置。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业。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落实。
第十条部队内部安置。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经济补贴安置。市辖区随军未就业家属,愿意接受经济补贴安置方式的,可享受每月1800元未就业安置补贴金,享受未就业安置补贴金后,不再安置工作。随军家属未就业安置经费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与霞山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与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给予安排。各县(市)参照此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湛江奋勇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参照雷州市标准执行,由雷州市政府代为统计、审核、发放。关于未就业补贴安置金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军人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湛江后,其随军家属不再享受未就业安置补贴金;军人随军家属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被正式录(聘)用后,不再享受未就业安置补贴金。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应予以照顾性安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市人力资源部门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安置计划下达。每年3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湛江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审核汇总驻湛部队上一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要求,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拟制本年度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市编办对使用编制提出审核意见。安置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核拨)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安置在其他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下达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随军家属安置需求,协调省有关部门调剂安置。
第十五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户籍所在地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
(二)安置部门已下达安置计划而未报到的;
(三)军人转业、取消军籍或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第十六条就业指导与岗前培训。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
随军家属纳入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随军前未就业的家属,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未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放弃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军人所属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
军人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湛江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未就业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市、区)评比表彰内容,所占比重不低于总分值的3%,并作为评比表彰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接收安置单位收到接收任务后,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驻湛部队要严格按照条件审核把关,协力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作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任务;结合市委议军会、军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及时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驻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湛江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2014年7月1日前已经批准的随军家属,实行计划安置的,按照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