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备案备查有关事项函的通知
转发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备案备查有关事项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备案备查有关事项的函》(湛监函〔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监察机关备案备查有关事项的函
湛监函〔2012〕16号
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为减少公文往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我局对各部门送市监察局备案备查事项进行清理,现说明如下:
一、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政府行政部门审批决定,监察机关不参与审批,不需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市监察局不参与以会代审的相关行政审批会议。
二、法律法规授权监察机关审查、备案的事项,由监察机关依法审查、备案。
三、根据中共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以下事项需要向监察机关备案备查:
(一)市发展改革局对核准工程项目免标、邀标的;
(二)市财政局核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三)工程项目到市外招标或者评标的;
(四)产权交易按挂牌价直接签约的;
(五)调整或变更用地容积率的;
(六)协议出让土地的;
(七)市教育局设立高中阶段扩大资源生收费或新增收费项目的。
四、办理市政府要求市监察局审查备查的事项。
湛江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