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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07-08-07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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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由市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人(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0%的;

  (四)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  (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发出的时间。职工及其配偶一年内申请提取自己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 (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4次住房公积金,但每年总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若提前偿还贷款的,不得提取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七)、(八)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缴存公积金专用存折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根据提取原因提供如下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总额的30%或以上的票据(发票或收据)、银行对账单;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房批准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其中翻建住房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住房的,还须提供《房屋安全质量鉴定通知书》,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贷款合同、银行供楼存折。若提前偿还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还贷审批通知书,银行供楼存折;

  (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承租人收入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护照;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3年未能再就业的有关材料和证明;

  (十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证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并提供继承人、受赠人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书;

  (十三)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令。

  第五章  转移、封存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市内调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改制、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职工重新与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十三条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待该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时,继续缴存。

  第十四条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由职工本人办理,情况特殊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取原因、材料、金额是否属实,审核确认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属暂存户的,市区内的职工到市中心筹集科办理,县(市)的分别到各办事处办理);

  (三)提取人持相关材料向市中心或县(市)办事处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市中心或县(市)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真实无误的,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天办结;材料需调查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四)审核准予提取的,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批意见》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五)职工死亡,其帐户内住房公积金,5000元以下的,合法继承人由死者单位出具证明认定;50005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合法继承人提供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认定;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现金,款项通过划帐转入提取人存款帐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办事处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未履行审核职责。致使职工弄虚作假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本市含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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