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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1-26 11:47: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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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业经2014年3月19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5日

  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和外国人,以及其他非湛江市户籍的个人。

  第三条  授予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在以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可授予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推动湛江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社会管理、资助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等和谐社会建设;

  (三)直接投资、引进外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

  (四)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高新技术和培训专业人才;

  (五)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

  (七)其他。

  第五条  建立湛江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负责市荣誉市民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讨论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荣誉市民工作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三)初审拟授予荣誉市民名单;

  (四)研究制定授予荣誉市民具体工作方案;

  (五)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联络协调、活动安排及待遇等相关工作;

  (六)研究拟撤销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报市政府;

  (七)总结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本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和自荐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八条  荣誉市民称号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湛江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向受理部门申报;

  (二)由受理部门将候选材料整理、核实、筛选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应当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联席会议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名单报市政府审核;

  (五)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及所作贡献进行宣传表彰;

  (七)荣誉市民证书统一由市政府制作,并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报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一)在申报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其本人。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下列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推荐部分荣誉市民列席旁听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会议;

  (二)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四)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可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出席,并给予贵宾礼遇;

  (五)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六)根据需要或荣誉市民意见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二)进出湛江地区口岸,各检验单位给予礼遇和方便;

  (三)荣誉市民的子女入学、入托,可予以优先安排;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湛府〔2002〕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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