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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1-09-26 16:43: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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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行政应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法制局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市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局承办应诉事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市人民政府领导可根据案情需要指定市法制局派员协助应诉。

  第五条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专用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应诉通知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单位签领承办。

  第六条对承办单位起草的答辩状等应诉法律文书一般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法制局依法审定。市法制局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办单位应予以修改。

  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市法制局的审核意见与承办单位的应诉意见出现较大分歧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答辩状等应诉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湛江市人民政府应诉专用章”。

  第七条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起草答辩状(附电子文档),于收到应诉通知后5日内报送市法制局审定。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

  (二)拟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单;

  (三)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市法制局和具体承办该案的部门,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工作人员1至2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活动。受委托的代理人应是熟悉法律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填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授权委托书由市长署名,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市法制局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后提交。

  第十三条市法制局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报批、印制答辩状工作,并通知应诉人员签领。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若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市人民政府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意见书送市法制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市法制局,并送一份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二十一条诉讼终结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案卷材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写出案件总结材料,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机关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委托代理人是指由市长委托,代理市长参加应诉活动的行政机关的有关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应诉人员包括市长和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市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省人民政府受理的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则;市人民政府应诉的民事案件,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行政应诉经费列入负责应诉工作机构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行政赔偿费用,经市法制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法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湛各单

  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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