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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08-03 14:58: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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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湛江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镇(乡、街道)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视为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是指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向本级或者上一级政府报送有关材料,本级或者上一级政府予以登记存档备查的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本级政府备案。

  县(市、区)、镇(乡、街道办)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称备案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机关(以下称报备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工作。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由主办行政机关作为报备机关。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备案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备案机构收到报送备案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备案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案件材料或者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以要求报备机关说明情况,报备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备案机构应当建议报备机关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备案机构可以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规定报送备案,或者逾期不说明情况的,备案机构可以通知报备机关限期报送或说明情况。报备机关拒不报送或拒不说明情况的,备案机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依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提交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 处罚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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