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7-08 17:08:00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湛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湛江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湛江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服务政府,全方位宣传湛江,服务公众,并保证网站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规划,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分别搭建的能够相互共享信息的,按照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自成体系的网站集合。

  第三条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湛江市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改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而搭建的虚拟平台,是政府便民服务、对外宣传的窗口,是政府与公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其互联网域名为:www.zhanjiang.gov.cn。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栏目,是指网站上所有已开设的各级栏目以及按本办法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增加的栏目;

  本办法所指页面,是指网站上所有可以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浏览的信息发布页面,但不包括对其他网站的链接页面;

  本办法所指后台,是指对网站进行维护和管理的操作使用平台。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息管理员,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以及行使政府职能和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负责为网站采集和发布信息的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指系统管理员,是指为保障网站顺畅、安全、正确地运行而进行系统维护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和掌握的应当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以及本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相关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明确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负责,确定1名信息管理员,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业务上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系统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和信息上网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网内容审批制度,并定期接受市政府门户网站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网站功能

  第十条公开政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的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一)规范性文件、统计公报、各类年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

  (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地点、通讯方式,下属二级机构信息及职能,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信息,人事任免情况;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招投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各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发展状况,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教育、卫生、建设、房产、公安、交通、财政、劳动保障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收费、罚款及执行情况;

  (六)影响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其发生、处置情况;

  (七)湛江概况类信息、招商类信息、重点企业信息,本市重大活动举办情况及相关信息;

  (八)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各单位应当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二条推行网上办事服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由相关单位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

  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接受网上咨询、投诉。社会公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咨询、投诉,由市信访局、

  市监察局等部门按规定转发至相关责任单位办理,相关责任单位须在办理时限内办结,并通过保密审查后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网站系统维护及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建立市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日志,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系统维护机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安全事故报送机制以及网站安全应急预案等;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工作,保障网站24小时正常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网页被恶意篡改。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因网站升级改造或其他原因需暂停服务时,应当事先在网站显著位置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六条市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七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网站发布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迷信等内容。如发现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涉密或有涉密嫌疑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完善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程序。各单位信息管理员提供信息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保密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本单位管理的栏目后台自行发布;需交由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保密审查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审核后发布;对网上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改的,应当重新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网上发布。下列信息各单位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条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相关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不得泄漏密码,由密码泄漏造成的网络事故由相关的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网站信息和数据进行备份,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安全。

  第六章 政府网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按照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网站发展规划要求,规范建设由市政府门户网站(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称子网站)组成市政府网站。

  第二十三条政府子网站建设应当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二十四条政府子网站建设,需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政府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便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免费提供虚拟空间和生成网站,各单位按照政府网站建设规划负责子网站的栏目设计、资源整理和内容提供;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技术支持统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应当设置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域名实行规范管理。政府子网站域名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使用规范的政府域名:□□□. zhanjiang.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考评。考评内容包括: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是否有技术保障,所需经费是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政府子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办法 通知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