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0-09-26 09:39:00 来源:湛府办〔2010〕23号
【打印】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核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申请表;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

(二)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拟定申请单位(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和电费单价。

(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管理中心的核查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核准申请单位(人)的申请。

(四)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城市景观照明考核结果,每半年向市财政申请核拨一次电费补贴;管理中心具体受理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的申请手续。

(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电费补贴数额:

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亮灯考核等次补贴比例。

第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考核。

电费的实际补贴额与申请单位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电费。

第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亮灯时间和启闭时段。

(一)不需常年亮灯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在重要活动期间晚上必须亮灯,非重要活动期间每周五、六、日晚上须亮灯。

重要活动期间包括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前一天晚上,国家、省、市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贵宾来访期间等。

(二)需常年亮灯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夏秋季节(每年4月~9月)亮灯时间为19:30~22:30,冬春季节(每年10月~次年3月)亮灯时间为19:00~22:00,重要活动期间关闭时间应延长至23时。

第七条 各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按亮灯日期和时间规定督促本辖区或所属单位按时亮灯。

第八条 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

(一)管理中心负责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日常巡查和取证。管理中心按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要求进行巡查和取证,并填写《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情况检查表》。

(三)考核等级评定。管理中心根据巡查和取证情况,按照以下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结果:

1.优:按规定的时间亮灯,亮灯率≥95%,且半年不亮灯次数(包括重要活动和非重要活动)0次。

2.良:按规定的时间亮灯,亮灯率≥90%,且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活动)≤2次,重要活动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3.合格:按规定的时间亮灯,亮灯率≥80%,且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活动)≤4次,重要活动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4.不合格:不按规定的时间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活动)>4次,重要活动不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四)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对节电工作开展得好,节电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扶持补贴办法。

(一)扶持补贴对象: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和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业主自建城市景观照明项目。

(二)电费的补贴:按《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细则及亮灯考核办法》予以确定。

(三)建设资金及补贴:全额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建设资金,市属单位由市财政负责,区属单位由区财政负责;其他业主单位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建设资金由业主或使用单位负责;对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等单位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建设资金确实有困难的,经市财政和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可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比例不超过建设资金20%。

(四)对属于本补贴对象的业主自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表前电缆线路由市电力部门安装,景观照明用电按路灯照明用电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施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纪委,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

察院,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6日印发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