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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湛江市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11-09 09:01: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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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党委,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中国共产党湛江市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湛江市委

  2010年11月9日

  中国共产党湛江市各级代表大会

  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和《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粤发〔2008〕12号),进一步发挥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五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扩大党内民主、依章依规办事,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取得实效。

  第二章  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行使职权,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党的建设、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实行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以10名以上(含10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五)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并以适当形式向代表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也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以及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在提议接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并抄送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实行代表询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实行代表质询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单位对相关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查找问题。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 (含10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三)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四)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实行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基层党员和群众的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一)建立党代表工作室。党代表工作室是代表知党情、听民意、解民忧的平台,主要职责是:传递党的声音,接待、约谈党员和群众,公告代表活动信息,交流代表履职情况等。党代表工作室的设置,采取固定场所或网络办公的形式。市、县(市、区)党委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一室多用”、加挂牌子等办法,整合基层组织办公场所、党员服务中心(站)和群众办事大厅等资源,分别建立若干个有相对独立空间的固定工作室。代表到固定工作室开展工作,由所在代表团和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按照代表地域分布等情况统筹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

  (二)开展党代表接待日活动。党代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待党员和群众,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党代表接待日活动可依托党代表工作室的场所,由各代表团和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可按行业、区域等属性进行分组,每次安排若干名代表参加。各代表团应确定一个固定日期作为党代表接待日,每月开展一次活动。代表参加接待日活动,每年不少于l次。

  (三)开展党代表走访居住地住户活动。党代表要根据居住地社区(村)的党组织安排,到本社区(村)党员和群众的家中调查研究、走访慰问、听取意见。代表应重点走访老党员、困难党员和群众以及其他特别需要组织关怀的住户。代表应做好民情分析,积极向社区(村)党组织及相关部门反映走访情况,并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跟踪反馈工作。代表每年走访居住地住户不少于10户。

  第十五条  实行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研活动一般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直接组织安排;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意,各代表组也可以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党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必须统一佩戴代表证。

  (二)视察、调研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实地考察、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等。

  (三)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市党代表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期间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严守组织纪律,不干预所视察、调研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负责查办案件。对违反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党代表,市委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征求意见、列席会议和通报情况制度。

  (一)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一般应在全体代表中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代表意见。

  (三)党的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可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市委全委会;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市委有关专题会议。

  (四)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实行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代表编组。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代表编组原则,每位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组分别由有关县(市、区)党委或市委有关部委、工作党委等负责其有关工作。每个代表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各1人。

  第十九条  代表活动。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除党的委员会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活动。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五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服务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时间和经费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以及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按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负责给予适当补贴。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代表履职培训。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对代表普遍开展履职能力等相关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1次。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

  第二十三条  代表履职监督。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可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代表应向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表权利保障。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表证的使用。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市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六章  党代表资格的变动

  第二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为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组织关系迁出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二)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并报市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党代会  代表任期制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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