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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11年湛江市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1-08-08 14:03: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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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1年湛江市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3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完成2011年医改工作各项任务。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2011年湛江市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根据《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精神及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2011年度医改工作责任书明确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湛发〔2010〕7号)和《关于印发湛江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湛府办函〔2010〕49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3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640万,参保率均提高到98%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各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负责)

  (2)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保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将家庭病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 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中央补助14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财政补助28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8元,人均财力达到6万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解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6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继续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农村五保户居民医保实行零起付线,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开展门诊救助,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启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卡工作。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城乡居民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进一步巩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完善基金征缴、支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费用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县(市、区) 责任。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城乡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从中计提10%作为省风险调剂金。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5)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确保医药费联网结算。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市制定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的配套文件。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则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县(市、区)为单位,已经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的县(市、区),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尚未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的县(市、区)在改革期间由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结算支付。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或通过网上查证采购机构的网采证明)及时结算付款,统一支付给供货企业。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4)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市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研究探索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政策。(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JP3]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用药结构、平均每诊疗人次费用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并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2)建立并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市卫生局负责)

  (3)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农村医疗人才培养,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3)加强实施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45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经济困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困难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市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6)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7)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市卫生局)

  (8)推广使用适宜技术、设备。2011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10 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4项以上。(市卫生局)

  (9)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10)稳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其中,中央3.5 元,省财政11.25元,市财政补助5.12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5.125元,人均财力达到6万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解决)。(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30.4万人、9.1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1年再补种12.6万人左右,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市卫生局负责)

  (3)为35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

  (4)完成0.6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5)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支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负责)

  (2)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1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县(市、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3)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支持经济困难的县(市、区)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6)加强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制订和落实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在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中医药文化普及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市委宣传部、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13.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加大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鼓励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探索。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继续在湛江试点取消药品加成,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国资委、物价局负责)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全市安排15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鼓励各县(市、区)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将原属于市场调节价的500种常见病处方纳入政府最高限价管理。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2)制定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放宽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条件,增加执业地点数量,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有条件的城镇。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出台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指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框架和《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下,进一步拓展粤港澳台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湛举办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外事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经贸局、台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医改办将继续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要督促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JP3]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主题词:卫生 体制 改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湛江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湛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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