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湛江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湛江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农市发〔2005〕11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意见》(农市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目的
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带动战略,激励全市范围内的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企业创品牌,加大全市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开发力度,加快全市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步伐,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我市农业种养加工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全市农业整体效益,以达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企业增利的目的。
二、奖励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一)荣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国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
(二)荣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或国家有机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
(三)荣获国家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的。
三、奖励申报程序、要求及奖励方式
(一)申报程序。凡符合奖励范围的企业(含湛江农垦)均可向市绿色食品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申报,由市绿色食品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要求。申请给予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湛江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项目的相关有效证书和批文、企业创品牌工作总结。
(三)奖励方式。经市政府批准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四、奖励金额
(一)对荣获第1个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或国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增加1个认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3万元奖励。
(二)对荣获第1个国家有机食品认证产品或国家有机食品生产资料认证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个认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000元。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3万元奖励。
(三)对荣获国家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支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发展的需要,列入市农业局年度支农预算农业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16日印发的《湛江市绿色食品认证奖励实施办法》(湛府办〔2006〕5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湛各单
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