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以湛府[1999]5号文印发的《湛江市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抵触或已被新的规章所替代,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