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明电(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推行火葬、治理乱埋乱葬、深化葬法葬礼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我市殡改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地方的殡葬改革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的县(市、区)对殡改不够重视,火化率长期不达标;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火化量;部分群众“入土为安”丧葬观念仍较为严重,土葬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无视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政策规定,违规收费默许土葬;个别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违规搞土葬,甚至伪造火化证骗取安葬费及抚恤金;一些地方骨灰存放、安放设施滞后,火化后的骨灰疏于管理,骨灰装棺土葬,散埋散葬现象比较普遍等,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严重干扰了我市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
殡葬改革是政府推行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殡葬改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建立和完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国土资源、林业、建设部门要大力支持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加强对乱埋乱葬的整治力度。公安、工商、物价和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丧葬秩序和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卫生、交通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员的尸体处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严防尸体非法外运。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借殡葬改革之机为单位和个人捞取钱财等行为。宣传、新闻、旅游、文化、教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方针政策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办丧的新风尚。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殡葬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推动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全面开展
(一)以加强农村殡改为突破口,狠抓火化率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置,切实发挥基层组织、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在推进殡葬改革中的管理服务作用,建立完善基层殡葬管理信息网络,不断夯实殡葬改革的基础。要将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纳入农村普法、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创造有利于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条件和环境。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扶贫济困制度,减免特困户、五保户和低保户遗体火化收费,争取广大群众对殡葬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二)合理规划,大力推进骨灰存(安)放设施的建设。按照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市各乡镇和有条件的行政村都要建立一个公益性墓园或骨灰楼。山区、半山区提倡以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园为主、集中存放为辅的葬法,平原沿海地区推行以建骨灰楼集中存放为主、生态墓园为辅的葬法。要大力倡导树葬、海葬等绿色生态葬法,为子孙后代多留一块净土。
(三)妥善处理好强制起棺火化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火化率尚未达标的县(市、区)要通过组织起尸火化进行补救,但要注意方式和方法。要牢牢把握“既坚持殡葬改革,又要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千方百计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公正、公平执法。要切实发挥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关口前移,力争将违规殡葬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必须起尸火化的,要动员各种力量反复、细致地做好丧属思想工作,经反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后,在殡葬执法队的监督协助下由丧属自行起棺火化;或得到丧属的理解和协助下由殡葬执法队进行起棺火化。对经多次教育无效,拒不改正,严重干扰和破坏殡葬行为的,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以切实维护殡葬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四)严格管理,坚决查处殡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2号)和省纪委《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粤纪发〔2006〕7号),对群众反映严重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重点查处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借殡葬改革之机进行敛财;搞假火化、虚报火化率、骗取殡改政绩等弄虚作假;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等三种行为。对问题严重的镇(乡、街道)、村进行重点整治。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医院太平房和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殡葬管理工作秩序。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医院认真管理好太平房,建立健全尸体进出太平房的管理制度,杜绝尸体外流土葬。各级民政、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运尸车,取缔非法棺材店和地下仵工队。
(六)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促进规范管理。推进殡仪馆、公墓等经营实体与殡葬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分设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行业不正之风;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准入制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调离和辞退。各县(市、区)要尽快落实本级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定编、定岗、定人、定薪,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殡葬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地要将殡葬执法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职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使用农民工、临时工、仵工从事殡葬管理工作。加强对殡葬管理队伍、殡改办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殡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树立殡葬管理机构文明、公正、廉洁的形象。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督促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禁止超标收费和乱设收费项目,对特困群众收费要给予必要的减免。殡葬服务单位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供质优价廉服务。
三、加大投入,落实资金,切实保障殡葬改革经费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殡葬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将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一是要落实好公益性骨灰楼和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市财政已把公益性骨灰楼和生态墓园建设补贴经费纳入预算,县级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贴。二是要落实好创建国家等级标准殡仪馆建设资金。按照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市6家殡仪馆要全部达到国家级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保障火化炉、殡仪车、执法车等殡葬基础设备的配置经费以及馆容馆貌建设经费,力争在期限内完成创建工作。三是落实好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办公经费,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四是落实好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补贴经费,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四、严格考核,奖惩分明,进一步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坚持每季度对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完成火化率情况进行排名,凡是火化率不达标,排在最后一位的县(市、区)和最后10位的镇(乡、街道),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殡改工作长期落后的县(市、区),或者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有关责任。三是公安、卫生、交通和国土等执法性殡改职能单位也要纳入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范畴,齐抓共管,开创殡葬工作新局面。
二○○八年二月二日
来源:市府办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