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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6-11-22 16:48: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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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3日

 

湛江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

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规范建设进度预警处置机制和流程,实现快速响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市重点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度预警、问题排查、协调处置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高效灵敏、及时报告、分级协调、压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统筹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进度预警

  第五条  建立预警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重点项目进度报送和预警处置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工作高效及时。联络员名单由市重点办定期更新并汇总印发。

  第六条  明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批准或计划下达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并科学分解年度任务形成月度建设进度计划,及时报市重点办汇总,作为进度预警依据。年度任务要科学合理、滚动实施。

  第七条  加强进度管理和问题排查。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项目建设进度表和重大问题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对未按期开工、未按期推进(特别是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未按期投产的项目进行问题排查和分析原因,主要包括:

  (一)报批事项问题;

  (二)规划设计及概算变更问题;

  (三)征地拆迁问题;

  (四)资金筹措问题;

  (五)建设协调问题;

  (六)社会稳定问题;

  (七)其他问题。

  第八条  实行一月一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及问题排查情况,在每月12日前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总体进度和存在问题。其中,市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市重点办,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县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市重点办,抄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九条  建立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急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八条明确的报送渠道分别报送。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项目存在建设进度滞后及第七条所列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报告市重点办。

  第十条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市重点办对纳入本工作规程管理的项目加强抽查工作,主动掌握进度,及时发现问题,重点覆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及时预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重点办及时发出预警:

  (一)建设进度未达要求的;

  (二)存在问题超过1个月未能协调解决的。

第三章  协调处置

  第十二条  明确责任单位。市重点办要根据相关单位每月报送情况、抽查情况和预警信息,及时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对各个项目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分层级处置,逐一明确负责协调处置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协调处置工作预警催办通知。预警催办通知分为进度预警、问题预警和重点事项催办三个层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是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责任主体,要靠前指挥、主动协调。

  市重点办向责任单位发出预警催办通知的同时,应将重大问题及责任分工汇总列表专题报送市府督查室,由市府督查室汇总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县属项目;

  (二)需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的征地拆迁、县级财政出资、建设环境等县级权限协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市属项目;

  (二)需市直有关部门协调的报批事项、市财政出资、跨区域项目等市级权限协调的问题;

  (三)涉及国家部委、省厅局委事权的,由市直对口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负责协调如下事项:

  (一)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

  (二)需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的问题;

  (三)需大力争取国家部委、省厅局委支持的重大问题;

  (四)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的问题。

  市重点办对上述事项分析研判后,及时报告市府办公室,由市府办公室根据问题轻重缓急,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特别重大问题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执行情况由市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六条  及时协调处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收到市重点办的预警催办通知后,要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快速响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协调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同志要深入一线协调处置,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予以解决,协调工作要在10个工作日内评估成效情况。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重大问题协调情况实行即时报告制度。预警催办通知发出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协调办理情况回报市重点办;复杂及需较长时间跟进的工作,要动态报告协调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一季一通报制度。市重点办汇总梳理项目建设进度、问题协调处置进展情况,重点专项列明预警催办通知发出后相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末月11日前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府督查室会同市重点办将项目建设重大问题协调工作纳入督查台账,跟踪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立项通知书,限期落实工作责任。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一)未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的;

  (二)未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导致项目建设严重延误的;

  (四)未能协调解决问题又不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导致问题久拖不决,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参照本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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