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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3-09 11:31: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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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运营发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入驻物流中心内开展保税业务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扶持资金控制在1000万元/年内安排使用,用于促进物流中心的运营发展。

  第四条 物流中心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入驻物流中心开展电商业务,持续经营1年以上,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内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贴。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在湛江市区开设跨境电商体验店,以“前店后仓”模式运营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其所租店面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物流中心进出口保税商品总值占店面商品年度销售额50%以上的,按店面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物流中心鼓励大型物流商和知名品牌代理商进驻。企业进驻物流中心经营日用品、农产品、食品等专项易耗商品,持续经营1年以上,促进临港物流中心、分销中心、加工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内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

  第六条 物流中心鼓励发展保税和加工增值业务。企业在物流中心开展出口拼箱业务的,按每票货给予50元奖励;开展装拆箱业务、国际中转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奖励;开展冷链服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200元奖励;开展散货服务的,按散货量每吨给予2元奖励。

  第七条 物流中心鼓励开展区港联动业务。企业在物流中心与各码头公司开展区港联动业务的,散货每吨给予5元补贴,集装箱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补贴。

  第八条 物流中心鼓励进出口企业进驻开展保税业务。企业进驻物流中心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仓库按每月1平方米给予3元补贴,堆场按每月1平方米给予1.5元补贴。

  第九条 物流中心鼓励出口企业进驻开展货物出口业务。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二类以上的企业,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物流中心且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十条 市财政扶持物流中心经营发展,每年给予100万元补贴,用于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共同管理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符合条件享受扶持资金,应当于次年3月1日前书面向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企业年度业务汇总表;

  (四)本办法第四至九条所涉扶持项目的企业年度业务明细表或财务报表;

  (五)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扶持资金的,另须提供商铺租赁合同(正本)以及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企业认为可加强其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格式、数量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定。

  第十三条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扶持资金的代发放。企业申报材料经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实后,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集装箱货运管理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企业申报的扶持资金核定通过后,市财政局应当尽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发现挤占、挪用、截留、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批准,选址于湛江临港工业园区内(南柳河南边、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西部后方),总用地面积41.2万平方米,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期于2016年5月正式运营。

  保税业务是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出口保税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予以监管,待该货物最后在国内消费或者复运出境时,再对其征税或免税,办理纳税结关手续的业务。

  前店后仓是指门店(跨境电商体验店,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在湛江市区,仓库在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从物流中心直接配送至市区门店。

  大型物流商是指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区港联动业务是指湛江保税物流园区与湛江港各港区之间,从码头将货物转运到园区的转运过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每年年底,市商务局应当依据《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湛法〔2015〕106号),牵头对本办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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