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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0-09 16:24: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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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码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包括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东海岛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对全市“门前三包”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

  各街道办事处(含镇政府,下同)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卫生、环保、建设、规划、工商、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单位有义务承担“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管责任。

  出租门面实行“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为管理单位。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车站、码头、广场、商业步行街,专门管理机构为管理单位。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单位。

  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或业主为管理单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

  第十一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等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废弃物箱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自行车、电动车等按规定摆放整齐,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及临街噪声污染等现象和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果皮筒(箱)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设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四条“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后,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门前三包”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97年10月31日颁布的《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试行办法》(湛府发〔1997〕4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湛各单

  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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