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浅海滩涂可持续利用和规范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浅海滩涂养殖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浅海是指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的海域;本办法所称滩涂是指海岸线以外至最低落潮线以内的潮间带。
海岸线的数据是指2008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广东省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岸线修测结果。
第四条浅海和滩涂是海域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或者破坏浅海滩涂海洋资源。
第五条相邻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应当按照已划定(或者双方认可)的行政管辖界线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没有明确行政管辖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应当相互协商划定或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浅海滩涂养殖用海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养殖用海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的浅海滩涂范围内,依法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申请使用海域养殖的,应当同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书,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当地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是指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查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优先照顾被申请使用海域邻近村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转产转业渔民、纯渔民和其他村民的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承包者申请办理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
第九条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家对招标或者拍卖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开放性养殖用海,50公顷以下(不含50公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50公顷至700公顷(不含700公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支持鼓励向外、远海发展深水网箱养殖,逐步取消近岸浅海滩涂网箱养殖。对已批准在近岸浅海滩涂从事网箱养殖的,到期后不再审批延期。
第十一条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50公顷以下(不含50公顷),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50公顷至700公顷,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用海面积700公顷以上(不含700公顷),且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禁止在浅海滩涂围网养殖或利用海底自然资源从事增殖保养占为己有的行为。对传统的采海区、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海域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准从事养殖生产的海域,应当保持海域现状。
第十三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小组对申请海域进行现场勘察,勘察小组主要成员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镇(乡、街道)、村及当地渔民代表组成。现场勘察要标明海域位置图,并制作勘察笔录,由勘察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用海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域审查审核养殖用海,对没有明确行政管辖范围、易引起争议的海域,要预留缓冲区;对相邻养殖用海单位间的海域,要预留出海通道。
在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用海规划中,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旅游休闲区、特殊利用区及湛江港湾等区域,禁止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海洋保护区、矿产与能源区及保留区等区域可以从事养殖生产,但在用海时间、养殖品种及养殖规模等方面予以限制;农渔业区的养殖和增殖区域适合养殖生产的,应当许可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湛江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第十五条受理养殖用海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示或在行政管辖的村委会进行现场纸质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权人、位置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位置图表达要清晰明白、通俗易懂,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费用由公示单位负责。
公示期间对拟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海域使用申请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以及海域使用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申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及海域行政管辖地的镇(乡、街道)、村意见。
第十八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批准用海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证机关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告,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
第三章养殖用海权属及海域使用金管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对批准使用海域的四至界址范围,设置明显、相对固定、可识别、不影响通航安全的标志物。标志物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用海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用海审批权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海审批权在市人民政府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审批权限的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减免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镇(乡、街道)、村成立海域使用协管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协助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同级财政。养殖用海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县、镇(乡、街道)、村三级进行比例分成,保障海域使用协管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具体分成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浅海滩涂养殖用海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底播养殖不得超过3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并予以公告注销。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对不拆除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拆除时,对原海域使用权人不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五条利用海水从事高位池养殖的,要建设排水处理设施,保证达标排放。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人不设置或者随意移动、故意拆除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四至界址标志物,超批准范围(面积)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八条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批准在浅海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且不予任何补偿。
第三十条对未达标直接排水,造成海洋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