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控制区的通告
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控制区图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2—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一2015年)的通知》(粤环[2012]75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煤矸石、焦炭、木炭、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见附图):
(一)湛江市区主城区片:麻斜海西岸一调顺岛一六七一县道(特运铁路)一双港路一325国道一瑞云北路一325国道一疏港大道一鸭槽干渠一瑞云南路一康宁路一黎湛铁路一湖光路一湖港路一疏港大道一南柳大桥一南柳河出海口所含区域。
(二)特呈岛、湖光岩风景区、广东海洋大学、三岭山森林公园、湛江机场所含区域。
(三)坡头区片:麻斜海东岸一龙王湾以南一海湾大道以西一麻坡路一麻斜渡口所含区域。
(四)禁燃区划定面积约186平方公里。
三、控制区范围(见附图):湛江临港工业园所含区域及湛江发电厂所含区域,划定面积约37平方公里。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采取除尘和脱硫等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清洁能源。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控制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